结合《条例》第四章“要素保障”的内容,在“总则”精神的引领下,聚焦推进各类市场主体“要素支撑”的平等,我想谈五点体会:
第一,“三个平等”是贯穿整部《条例》的核心要求。《条例》指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机会、规则“三个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形态的逻辑起点。当然,现代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如当年革命导师倡导的共产主义,是一个立意高远的奋斗目标,但我们总要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开始做起,从“三个平等”的价值取向开始做起。
第二,“要素支撑”中要努力推进实现“三个平等”。中央号召,要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就是整合运用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人”和“高手”。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取得、拥有、使用和收益”全过程中,都应当体现“三个平等”的要求。
第三,“三个平等”要落实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等不同的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的具体划分,可以有许多种,最主要的划分就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这两大类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不但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头”,更占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头”(即“五六七八九”)。《条例》提出,“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使用资源要素的“平等”。相应最大的针对性,恰恰在于要对民营经济主体或谓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做到在资源要素使用全过程中的“平等”。
第四,“三个平等”不仅要体现在名义宣传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际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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