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两个禁止”要求的目标指向是谁?
2025/6/20 10:21:00
 
  随着我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作为一项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由解放思想、从无到有,政策扶持、从小到大;进入到了一个法治保障、从弱到强的全新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的进展,得到了广大民营经济经营者、亿万民营企业职工和全社会科创者和投资人的高度关注,为国民经济的创新、高质量和可持续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弱化的预期,增进了不足的信心,强化了亟待提振的发展动能。
  “法律千万条,落实第一桩”。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首先当然是要解决好建章立制也就是“立法”(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的问题。但在当下民营经济立法即“有法可依”工作已告一段落的情况下(就“立改废释”全过程而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执法”和“司法”(广义的,包括公检法司诸多部门的工作)的问题,成为了摆在全社会面前的紧迫任务。
  法律往往是行之有效政策的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法定化。法律和政策的最大不同,在于法律是“长了牙齿”的政策,不是可听可不听、可行可不行的;即便不行顶多也不过是挨点批评、受点处分。而法律是必听必行的,不行就是违法,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必要的刑罚。
  法律尤其是“促进法(譬如我国陆续出台的中小企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乡村振兴、就业、科技进步、民办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往往是要宣示国家对于某一特定领域发展重要意义、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再强调,也会就这一领域中相关事务推进和主体行为,提出指引性、倡导性的要求。但是作为一部法律,它一定也会对与法律的正向要求所作出的相反行为,作出约束性的规定,并明确需要相应承担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法律责任。
  一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包含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类似于“应当”“不得”等约束性条款也是随处可见,并专设了“第八章 法律责任。”这说明,法律和宣传教育不同,它是“说了就要算的”,也是“违犯了是要被追责,被查处,甚至被刑罚的”。
  这部新诞生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话说的最重的是“两个禁止”。哪两个禁止?一是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一是紧接着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有人说全国和面上要为新法“落实落地、立信立威”,就要从紧紧抓住违犯这两个“禁止”的典型案例抓起,我很以为然。国际上覆盖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两大法律体系,一是以成文法为其标志的大陆法系,一是以判例法为其标志的海洋法系(普通法系)。近现代以来,两大法系有日见融合、相互补充、渐趋完善之势。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虽有系统、规范之优点,但因采用法官主导的职权主义,当庭对抗式诉讼不足,因而法官客观中立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在我国既有的体制束缚下,如何处理好对上级负责和对法律(包括当事人合法权利)负责的关系,还是一个需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仔细研读“两个禁止”的条文本身,就可发现被禁止事项的行为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谁可以“利用行政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当然不是某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而是某级某个行政机关!谁能以“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谁又能“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当然也不是某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而是某级某个司法机关!
  换句话说,这“两个禁止”要求的目标指向,就是公权力机关。其涉及违法或犯罪的主体,不会是企业和个人,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或许个案中也有企业和个人追逐不法利益的魅影,但其实现必然是“朝中有人”,最后到位也必然借助“假公济私”的公权力的行使。
  当然,这样的表述很难说是正确的。精准的理解应当是:虽然这些要求的目标指向是对着“官”而不是对着“民”去的,但只是对着“官”当中的那一小撮违法乱纪的“官”、徇私枉法的“官”去的,而绝不是“官府”和“官员”的整体。我们需要想明白的是,这些机构中违犯“两个禁止”的行为和个人,早晚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而执行这种追究的,恰恰是“依法行政、依法作为”的“官府”和“官员”。
  正是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施行《民促法》也是一场“刀口向内的改革。”大家都是所谓“吃公家饭”的,“相煎”又“何太急”?然而,违犯“两个禁止”现象相当普遍的存在,恰恰是引发民营企业家信心塌方、预期不良的重要源头:如果“官官相护、欺上瞒下”,权力始终无法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那出台这个那个法律又有什么意义呢?!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又如何算是吃了“定心丸”,能全心全意地投身创新驱动发展和参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呢?!
  学习落实《民促法》,要从该法施行中公众最为关注、情势最为紧迫的“两个禁止”切实抓起。期待着“依法行政、依法作为”的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能以毫不含糊、立竿见影的行动和成效,坚决去除那些违犯“两个禁止”的不法现象,尤其是立即查处那些标的额数十亿、上百亿的恶性案件,重新收拾人心、提振公信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最深厚的内在信心和精神原动力!
 
 
发表评论: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我的公告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我的分类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最新文章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检索
维护主页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最新评论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最新留言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
友情连接
基本信息
正在为您载入数据,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