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恶如仇”不如“从善如流”
2009-11-24 19:36:00
 

(成文于2008年8月2日)读得李昌平先生早在今年2月就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对“以租代征”需建设性应对》一文,不禁感慨良多。由此想到三个问题,如骨鲠在喉、不得不发了。

 

一是发展方式转变,全靠触及利益的体制改革深化。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完全系于人们对发展的态度是否科学。但如何才能达致科学?既非天上掉下、亦非地里冒出,只能从传统发展转型而来。但又为何自1995年起中央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来,13年过去了,仍然是“老方一帖”、盘桓不进呢?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涉及利益格局的体制改革愁肠百结、踌躇不决,结果是空洞的理念灌输面目苍白,平庸的道德说教无人喝彩。

回望改革开放30年,凡是对民富国强取得实效、为人称道的体制变迁,无不涉及人们反应最为敏感的权益高地。从80年代初的土地联产承包,到90年代中的企业产权改组,莫不如此。但近些年来,当改革要进入深水、触及要素资源的产权明晰之时,政府似乎跋前踬后、裹足不进了。土地制度作为最基本的产权制度,改革一无所成。倒是有关部门一直在追着“问题”跑,累得上气不接下气,大汗淋漓而穷于应付。不但弊案丛生、防不胜防,更是出现了先生所指责的那些怪现象,诸如像“以租代征”、“小产权房”这样的于法于理于情都合、叫好又叫座的事情,偏偏就是让你办不成。不但办不成,还要“集中查处”,穷追猛打,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

 

二是触及利益的各项体制改革深化,全靠造就“引而不发,跃如也”的理想境界。

对于领导人要为子孙后代着想、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良苦用心,公众还是很能够理解的。眼看当下40来个国家和地区因粮食短缺而引发政治和社会动荡,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居然能够幸免于难、置之度外,也增进了大家对土地“高压政策”的理解。但显然的问题是,一个人管、十个人犯,你管得过来吗?即便再造一个“第二国土部”(土地监察中心,编制680余人,甚至超过国土部),你除了大幅度增加行政成本,造成更多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管理格局,究竟还能有助于解决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呢!

儒家先哲孟子在《尽心上》写道:“君子引而不发,跃如也。”说的是能者援弓教人射箭,箭在弦上,一触即发,但偏偏又戛然而止,似乎在等待着什么。是时围观学习者众,于是一个个按捺不住、跃跃欲试。既如此,我们的管理者,为何不加以比照,想想其中的道理呢?

先生一再强调“偷学”得来的那套土地管理制度,如他本人所言,“据说是全世界公认的好制度,特别适用于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其好处多多,一是“可以轻松化解已经蔓延的‘以租代征’危机”;二是“财政收入一点儿也不会比过去少,或许更多”;三是“政府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上比过去更有作为了(不错位、不当“运动员”的前提下)”;四是“简单明了,与土地相关的各方利益都得到了兼顾”。像这样名利双收、“摆平就是水平”的制度,我看就是“跃如”境界的制度,实在值得钻研和效法。

 

三是理想境界的造就,要靠新一轮的思想解放。

记得当年毛泽东将农民作为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坚决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有人视为离经叛道,现在看来恰恰是解放思想。又记得当年列宁提出帝国主义“最薄弱链条”社会主义革命胜利论,率先在大城市举行工人武装暴动,有人视为异端邪说,现在看来恰恰又是解放思想。先生的建议,属于“建设性应对”。在卫道者眼里,恐怕也是大逆不道的。但“疾恶如仇”不如“从善如流”,又何妨拿来认真听听?思想者不是“造反派”,尽管“宣传有纪律”,我们又未尝不可同时做到“思想无禁区”!

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作为其前提的思想理论的进一步解放,是我在领教土地制度本身短长以外,获得的更大更多的收益。为此,要好好谢谢李昌平先生,以及把他的思想和读者联系起来的《南方周末》。

(刊于《发展规划研究》2008年第6)

 

 

对土地“以租代征”需建设性应对

◎李昌平/

 

土地“以租代征”何以蔓延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认为: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默许“以租代征”是解决用地矛盾、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对企业而言,可以绕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快捷便利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对农民而言,土地“以租代征”收益比种地多出很多,还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据国家土地监察北京局问卷调查发现,73%的农民愿意“以租代征”。这就是说,土地“以租代征”,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都说好!

 

“以租代征”合法合理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者出租自己所有的土地,是符合《不动产租赁法》的,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的,更是符合《物权法》的。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对“征用”农民土地,《宪法》是有严格规定的。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的征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工商业“征用”农民的土地,这显然是违反《宪法》的行为。退一万步说,即使政府有权征用农民的土地,为什么只补偿30年的承包收益,而不是70年、100年、200年或更长呢?政府这明明是在公开“违宪强征”。

 

“土地征用制度”弊大利少

最近20年来,因为土地征用,失地农民超过了4000万,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频繁,上访队伍越来越长。不仅如此,每年有大批干部经不住征地暴利的诱惑,前仆后继地倒在了征地战场上;农民收入和福利同非洲接轨,房地产价格同美国接轨;经济战车被房地产商绑架,宏观调控屡战屡败……中国经济、政治、社会诸多方面潜伏着危机,都与这个违反《宪法》的“征地制度”高度相关。

 

借“以租代征”完善土地制度

在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笔者“偷学”了一套土地制度,即:一是同地同权,同样的地(农地或非农地),不管是个人所有、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不同主体都具有同等的土地权益;二是土地的处置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

这套土地制度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农地农用制度。属于在册的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必须遵守农地农用原则,只许依法在农民之间交易,村庄内部转让优先。非农民不许购买农地,更不许购买农地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农民之间交易农地不征税。

第二部分:“农转非”制度。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土地“农转非”。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效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按照规划“农转非”的土地,农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商人需要非农地,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好了,不需要找政府。

第三部分:“非农用地”交易制度。已经“农转非”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税收,归全民享有,用于增进全民福利。“农转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闲置,但必须缴纳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

笔者“偷学”的土地制度,相对现在的土地制度主要有四大好处:

第一,可以轻松化解已经蔓延的“以租代征”危机。

第二,既可以保持城市化和经济发展速度,又不会有失地农民问题,可以保障农民比过去生活得更好,还可以土地增值税奠定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基础,有利建设和谐社会。

第三,政府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上比过去更有作为了,但政府不必再当“老大”了,政府变成了“裁判员”和法律的守卫者。有利建设法治国家和政府阳光行政。

第四,有利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市场经济,无数政府官员也可以免于“征地腐败”之害。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 标签:体制 改革 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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