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投资面临的困难及政策调整
2017/8/21 15:43:00
 

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大幅度增加,2016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动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是,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也遇到了许多风险与挑战,有些是自身难以克服的,政府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对外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困难

1.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呈上升趋势。由于优质资源几乎全被发达国家企业所占据,中国企业不得不到那些政治风险高、社会制度不完备、投资环境较差的国家去寻找投资机会,面临的战争战乱、政党更替、政策不可持续等风险因素不断增加。

2.发达国家投资安全审查不断升级。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将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纳入外国投资审查范畴,审查越来越严苛,受到审查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程序不透明,标准不清晰,随意性很大,通常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的投资风险。

3.东道国实行严格的本国权益保护。近年来,一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频繁针对外资及外企出台新政策,如企业注册、劳务许可、控股权、税收、企业采购、环境保护等,许多都是限制性的措施。例如,工程、服务合同中,本地制造或加工商品要占一定比重,本地员工要占所有员工比例的一定比重。

4.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截止2016年底,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70多个是比较老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投资争议解决的需要。例如,2000年以前生效的中国与外国“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仲裁条款,都只提到设立专门的仲裁庭;2009年以后的协定才提到更为多元的解决方案,如利用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渠道。

5.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盲目性。对外投资企业普遍缺少共商、共建、共享的政策平台支持,缺乏对投资目标国市场全面、深入的了解,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保障。存在基于乡缘的“抱团出海”和搭大企业“顺风车”现象,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盲目跟风更为严重。

6.跨境融资难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基础设施、产能合作等方面贷款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内银行不愿意冒风险;对外投资项目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也影响了银行贷款意愿;在不少新兴市场,国内银行未设点,国际化的外资银行也没有。2015年,一份针对300多家企业的调研报告指出,中国企业利用外资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比例仅有25%,反映出企业对于境外金融资源的使用非常有限。

7.保险服务难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对外投资承保风险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风险高的区域和项目,国内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承保。保险费率明显偏高,以中信保为例,平均费率高达4%,不仅高于德国、美国、日本的保险费率,也高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保险费率,令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望而却步。针对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面临的特殊风险,也一直没有推出有针对性的险种。

8.人员流动存在较大障碍。从投资目标国来看,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劳务引进,对工作证和签证管理非常严格,实行严格控制入境人数的保护性措施。从我国出国管理制度看,国企按因公出国审批受到严格限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大多数与我互免签证的国家,其免签对象为因公护照持有人,对外投资的私企不能享受这种便利。

9.境外领保工作资源不足。领事保护人员与出国者比例,中国是1∶20万,美国是1∶5000,日本是1∶1.2万。中国领保人员数量与“走出去”人员数量之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极不适应“走出去”形势与日益繁重的领保工作需要。这导致在有些国家的投资纠纷中,中国使馆往往不能为中国企业提供及时的领事保护。

10.缺乏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长期的政府包办代替,北美、中东富裕国家消费者已经习惯了不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付费;面临选举的承诺和压力,地方政府也普遍不愿意将相关服务委托给私人投资者。政府没有能力付费,消费者不愿意付费,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中就找不到可行的、盈利的投资模式。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调整

促进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通过中外双方的高层磋商,提升美、澳等国对中国投资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明晰相关控制标准,减少审查的随意性,降低审核风险及其他政治因素给中国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中国与走出去目标国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重新谈判,形成较为统一的、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的统一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的解决。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设立重点企业名录,针对服务于“一带一路”、短缺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产能转移以及技术性项目,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在企业“走出去”的初期(3-5年),给予所得税减免,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加大对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走出去”,简化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手续,鼓励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在“一路一带”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布局。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探索用外汇储备建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的途径,鼓励地方政府推出地方版的“丝路基金”,推动成立对外承包工程担保基金。

完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公司。紧紧围绕“走出去”企业实际需要,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创新承保模式,扩大承保范围。对于战争及政治暴乱、征收、汇兑限制三类风险,对外投资企业必须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并由国家提供一定的保费资金支持;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政治风险保障资金,实行自动投保,提高企业应对政治风险的能力。

提高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沿海和内陆自贸区为基础,加强与东道国国家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方面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互联网核查,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降低非关税壁垒,共同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

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综合涉及“走出去”各政府部门的信息,建立统一的“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投资目标国家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法律法规、经济形势、外汇管制、投资机会等情况;发布各国产业发展趋势、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发展状况。编制与主要投资目标国家的合作投资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制造业中外合作项目数据库,明确中国企业的投资方向。

健全使馆投资保护制度。中国企业和员工在国外出现问题的时候,使领馆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确保中国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增加在“走出去”企业较集中的国家设立领事馆,扩大签订双边领事条约和建立双边领事磋商机制的国家数。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大投入,增加编制,做大做强现有领事保护队伍,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建设。

完善出国人员的证照管理。加强中外双方协商,放宽中国对外投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签证有效期的限制,并向相关人员发放长期工作签证。国内应放宽对商务考察、商务签证办理的审批限制。对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审批与党政机关实行区别对待。放宽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因公护照的限制。扩大因私护照互免签证或签证优惠的国家数量,解决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签证难的问题。

加强对外投资宏观调控。尽快出台《对外投资法》,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走出去”中长期发展规划》,把握对外投资重大问题、重大目标和重大布局。召开全国“走出去”工作会议,明确对外投资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取向,提高政府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形成“走出去”的合力。探索建立国家级的对外投资委员会,部署“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过程,统筹信息搜集与处理,加强项目评估、开发的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合作建设自贸区和产业园区。积极推进“两国双园”模式,以及“两国多园”、“多国多园”模式。借鉴国内产业园区的经验,大力发展以产业物业开发租售为主的地产开发商模式,以PPP为主的产业新城开发商模式,以及以双轮驱动为主的产业投资商模式。努力推动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使自贸区和产业园区成为政策的实施平台。

探索投融资合作的新模式。转变传统的工程承包思维定式,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股权投资、进而参与项目的长期运营。采取DBFOM(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维护)等国外政府熟悉的模式,拓展SOT(建设期补偿-运营-转移)融资模式。在与投资目标国政府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以中国企业为主体,引入城市运营商模式,进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与运营,并实现盈利。

建立对外投资监管机制。国企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在事前评估其中的政治风险,同时,要执行更严格的审计程序。建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问责机制,若投资获利,则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奖励;若在企业经营和投资决策上出现失误,即使决策程序完全合法,至少也要负领导责任,或调离岗位,或引咎辞职;若决策程序违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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