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权力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有人主张通过“大政府”以及严刑峻法来解决,这与现实完全背道而驰。同时,另外一些人希望通过政府的介入,以二次调节的办法来治理,这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并且可能是越治越乱的思路。要正本清源,必须针对权力过大及缺乏制约这一点,从体制上综合治理。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换,防止政府权力越位,并对权力予以制约。陈志武在“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证明,代议制政府+市场经济模式下人民的收入差距趋同速度最快,而据笔者的分析,权力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因素最为要害,这也证明了中国由非代议制政府与非市场经济(“第四类国家”)走向非代议制政府与市场经济(“第三类国家”)之路越来越走不通。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来限制权力越位,减少权力参与垄断竞争,乃是根本之道。在20多年的单兵突进的经济改革之后,中国必须循序渐进地启动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真正下决心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当前,治理腐败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扩大市场活动的盈利机会,提高创新活动收益”,这首先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政府应当减少诸如行业准入限制、关税、限额、价格限制、价格支持、对特定产业的补贴优惠等干预措施,拆除腐败滋生的温床,为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和空间。在政治制度安排上看,治理腐败的一个基点就是“切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联系桥梁,建立民主廉洁的政治管理制度”。这首先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选用制度,公务员通过政治市场上的竞争机制产生,优胜劣汰,废除政治职位上的终身保险制。此外,实行决策民主化,决策程序不民主,个别官员在行政事务上随意性过大,这是少数不诚实的官员腐败的前提条件。通过在各个行政管理层次上建立民主机制,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可以在官员间实行相互监督,减少腐败的机会。
对于权力赋予的垄断部门竞争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则要努力打破垄断,进一步放开管制,引入竞争机制。虽然政府去年颁布了“非公36条”,但是迄今更多的还是作为指导性原则。目前有资料显示,在广东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而非公经济中的外资可进入60多个,内资非公企业仅能进入40多个。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管制尚且如此严厉,其他省份更是可想而知,而放开管制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让民营资本能够进入传统的权力垄断行业,所以在“非公36条”之后,还得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一份对内开放或市场准入时间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变以权代法,排除权力对市场竞争的不正当干预,而在政治体制改革依然无法有本质改善的时候,由少数人组成的有谋利冲动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其力量往往超过“沉默的大多数”,成为利益分配的主导力量,只有让那些原本散漫的利益群体能有途径彼此基于共同利益来发出共同的声音,权力垄断部门的触角才不得不有所收敛。
无论是权力垄断还是权力越位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其根源都是中国自上而下的缺少监督与制衡体系的行政管治体制与迫切的市场化进程结合的特殊产物,而在中国当前渐进式的改革进程中,由于新旧利益安排格局共存的特点,会造就一批从这种非均衡的制度安排中获利的既得利益集团,当改革进程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时,他们将成为制度变迁的严重阻力。尤其在中国,既得利益集团往往与权力相勾结,更易于将制度变迁拖入长期非均衡的封闭路径中,而面对利益集团存在的制度构成,新的自发型构的制度安排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支持,往往会出现妥协或同化。例如:房地产厂商与地方政府构成的利益集团,已经对中国的房地产发展形成了强势垄断。面对这样的现实,纯粹依靠市场力量推动的自发式制度变迁,效率是有限的,非得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可,尤其在一些权贵资本主义严重的领域,暂时的妥协与掩盖问题,只会在日后以更加极端的形式爆发出来。中国“不买房联盟”的出现,可以说已经是在用一种静态的方式来表达与政府的对抗情绪,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依然大可质疑。这是因为,政府决策制定者的个人偏好及其收益目标函数与全社会的目标函数存在差异,当政府考虑到面临的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等成本因素时,容忍和漠视低效率的制度存在和政府的长期不作为就是符合理性人的假设,最终会导致“诺斯悖论”的出现。这在非国有经济融资困难、房地产改革中地方政府的不作为等大量事例中都已有充分证明。
基于这一点,笔者在此提醒所有寄希望于中国的收入分配能够尽快改善的人们,必须认识到,这将是一个巨大、艰难、充满挑战、比实现经济增长难度更大的制度创新工程。(时间:200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