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合理的“创新性违法”
2009-11-24 18:38:00
 

(成文于2008年3月5日)当下新一轮的改革,和30年前的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近乎唯一的行政管制手段。而如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同时,管理经济社会的手段,也已经是经济、法律和行政并用了。但是,无论是在官方的文件还是在大众的语境中,行政手段作为计划经济的遗产,不是被人诟病,就是限定在一个极小乃至不断走向消亡的范围内。而经济手段是天经地义的,法律手段则更被披上了“现代”和“民主(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神圣光环,变成了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

于是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的现状认同下,人们可以不假思索地得出一个结论:改革已经失去了意义,蜕变为一场历史的陈迹、一句空洞的口号和一个美丽的标签。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对于经济社会的管理,又在不遗余力地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只要法律执行到位了,一切问题似乎都可以迎刃而解、四脚落地了。

这里隐含了一个前提:现行法律都体现了“万古不易”的真理,都是正确的。果真如此吗?我看未见得。

正在此时,读到了秋风先生的大作:《民众是30年转轨的驱动力量》,其思想之深刻、观点之鲜明、逻辑之严密,论证之有力,令人痛感酣畅淋漓,不禁拍案叫绝。

在简要回顾30年改革历程之后,他得出的结论是:“民众是天然的变革者,尽管他们自己往往不能意识到自己个人努力的广泛经济、政治与社会后果。”这显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但是,逻辑并非停止,他接着说:“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众就是改革的立法者,甚至可以说是这个时代的立宪者。”

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模式,其实就是“民众即基层政府自发地突破旧体制,试验一些新的替代性制度,再由政府予以认可,变成政策,进而变成法律,甚至宪法”。用我自己多年来的习惯性表达,就是“农村包围城市、地方影响中央”。小平同志深得毛泽东当年革命大思路的精髓,对于改革,同样如法炮制,结果成就一代伟业。

30年前没有规矩方圆,只有意识形态,于是解放思想,辩论实践是否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30年后,虽有意识形态(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或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规矩方圆因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权威而日见强势,于是解放思想就不知道再如何着力和下手了。

然而,人类社会是在发展着的,民众对于更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于是,“这样的变革模式就注定了民众为增加自己利益而自发创新的努力,必然与(现行)法律、政策发生冲突。不要说民众的自发创新是违法的,即便政府为了推广这些做法而制定的政策,通常也是在原有法律尚未废止的时候出台的”。于是,一种新的迷信和僵化出现了:“有些人开始成为法条主义者,在他们看来,民众超越法律进行规则创新的活动是不可容忍的。否则,人们随意违法,哪有法治可言?”

岂不知,法条不过是特定时期法理的固化。法条的正确,在于法理的相符;而法理的正确,又在于实践的检验。我们必须承认现行法律总体上的正确性,但也无可否认其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法律在对经济社会的管理作出种种有益规范的同时,似不经意地,也给无数的政府部门授予了权利。在中央部门立法的普遍模式下,更为部门利益的法制化洞开了方便之门。“依法治国”的方略,于是成了某些部门束缚基层民众创新和突破的“口实”。当发现如此仍然无法加以约束的时候,便力推“垂直领导”,重返“条条专政”。在此情境下,顺应发展大势的特别是反映民众“根本利益”的“创新性违法”,恐怕正是中国深化转型期改革的又一次“摸着石头过河”。

法条主义是法治社会背景下新的思想禁锢。不顾民众的诉求和实践的呼唤,力图把转型期带有过渡性质的法条“神圣化”,是一种危险的倾向,也是这一轮需要解放的思想之一。而新一轮的改革,正在于合理的“创新性违法”!

 

(刊于《发展规划研究》2008年第2期)

 

 

民众是30年转轨的驱动力量

◎秋风/

 

谁的改革?

很多人通常把这个变革过程概括为“自上而下的”改革。从语义学上说,选用“改革”一词本身就隐含了自上而下的含义。有很多人对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社会变革的成就十分自豪,其实主要是因为过去太糟糕了。当时的标准说法是,“国民经济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普通民众深切感受到旧体制之祸,追求自由、权利和幸福的本能,驱使他们回避或者突破旧制度的不合理限制。其实,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不断有农民私自冒险实施承包制、分配自留地,城市民众自发经商的冲动也始终未能完全压制,“黑市”在所有城市一直都存在。可能正是这些非法的市场因素的存在,才让那套正规体制不至于立刻崩溃。

 考察过去30年间种种改革措施就可以发现,获得成功的所有改革措施,最初都始于民众的自发努力。民众是天然的变革者,尽管他们自己往往不能意识到自己个人努力的广泛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后果。

 

民众是“立宪企业家”

历史上各式各样的变革,大概可以归入两类:深思熟虑型和随机应变型,或者说变法型与实用主义型。如果政府和人民十分尊重法律,那变革通常会且必然会采取变法型进程。

当代中国人却没有这种对传统或法律的信念,所以,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进程。为什么会采取这一进程?主要原因是,旧制度是依据一整套的意识形态人为建构起来的。中国变革的基本模式因此就确定了:民众及基层政府自发地突破旧体制,试验一些新的替代性制度,再由政府予以认可,变成政策,进而变成法律,甚至宪法。当年小岗村农民决定把土地包产到户,实际上突破了原来宪法中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和经营模式的规则,而确立了新的宪法规则。

 

“创新性违法”推动转轨

当然,这样的变革模式就注定了民众为增加自己利益而自发创新的努力,必然与法律、政策发生冲突。不要说民众的自发创新是违法的,即便政府为了推广这些做法而制定的政策,通常也是在原有法律尚未废止的时候出台的。改革采取的进程通常是政策先行,待政策的效果稳定下来之后,再以制定法律、修订宪法的形式予以固定。

确实,守法是社会维持基本秩序的前提。但是,民众守法的前提却是,法律本身是真正的法律,而不是随意的命令。显然,并不是所有法律都能做到这一点,以计划体制为基础的旧的法律体系,显然做不到这一点。

中国仍然处于转型过程中,一方面已经确立民主、法治、市场、自治等目标,且已多少体现在宪法及部分法律中。但另一方面,旧体制之手仍然束缚着新的社会格局,法律体系中仍然保留了很多体现权力控制的条款,它们经常表现为法律中的限制性条款:宪法或者别的法律已经授予民众某种权利,但同时却有另外一些条款限制,甚至从根本上取消这种权利。但是,这种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从长远来看必然是要被废除的。

 

明智是政府的美德

话说回来,民众自发创新规则的努力最终能否带来预期的后果,与政府有极大关系。要让新规则在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中生长,逐渐替代旧规则,变成正规的法律,进而编织出新制度,实现新旧制度相对平稳的转轨,需要另一个推动制度转型的要素: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治国者的明智。这种明智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种明智是“善意的疏忽”。第二种明智是善意的回应。把民众事实上的权利、利益,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利益,从而推动制度体系的良性演进。

成功的规则体系变革过程必然呈现为一个“多中心立宪秩序”:一方面,民众分享了立宪的权利,并在人们也想象不到的方向上进行创新。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及治国者也明智地容许民众进行规则创新,并及时地将其成文化、系统化。上下两层立宪企业家的配合,乃是社会大变革得以有序进展的基本动力。

 

(文章来源:《特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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