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四川等地都已宣布停止针对个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工商部门有望全面停止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善政。但包括南京在内,大部分地方仍在征收,与此同时,对工商管理费合法性的质疑也越来越强烈。
一、背 景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6年,我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595.6万户,比上年增加了131.7万户,增长幅度为5.4%。其中南京市私营企业累计达9.3万户,个体工商户16.1万户,注册资本(金)1370亿元。南京市2007年的创业目标:新增个体工商户3万户,新增私营企业1.8万户(其中郊县新发展个体工商户2万户,新发展私营企业1万户),新办各类创业园(区)30个,新增从业人员12万个。无论促进经济发展和激励市民创业,还是“全面达小康”,停收工商管理费都是不可回避问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征收依据是1983年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1984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原则是“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个定额,个体工商户一开业就定下来,以从业的性质按比例收取,具体来说有一定的参考标准,比如铺面的位置、附近的人流量等等,跟税收不同,税收跟企业的营业额挂钩,个体工商户一旦转成私营企业该项费用自然就不存在了,但很多个体工商户就算达到一定规模也不愿意转成企业,原因之一就是税收的收取更加规范,不像个体工商管理费在定额时灵活性更大。
还有,“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和“按时缴纳会费”,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与中国法律规定的自愿加入协会的原则相违背,并且,工商部门作为一个权力机关帮助身为社会团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强制个体户加入协会和缴纳会费,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我们高兴地看到,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事实上已被正式宣布取消。
大家知道,个体户是中小企业的摇篮,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是,对个体户额外征收的管理费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各种乱收费,使中国个体户不堪重负,据《瞭望东方周刊》披露,1994到2004年10年间,中国770万家个体户消失。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提供就业机会,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制约了经济发展。
有关呼吁停止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让纳税人平等权利得以回归,使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实行符合社会发展的变革”已成为大势。
二、因果分析
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存在,为何遭到非常尖锐的批评。
1.工商收费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歧视色彩,20多年来,工商收费不仅造成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上的本末倒置和错位,还严重影响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工商收费不仅扭曲了国家政府部门的自身形象,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和矛盾。
2.目前,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下岗工人和农民。与其他企业相比,他们本身就属于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人为地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工商收费已经严重危害到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3.同样要交税,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企和私企都没有收取这两项费用,唯独实力最弱的个体户要交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符,也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相违背。取消该项收费不仅是为老百姓办实事,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种有效措施。
4.“工商部门对个体户收费这种欺弱扶强的做法,加速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为两极分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个体户没有要国家投资一分钱,不仅要缴税,还要缴很多的各种名目的费,个体户目前的状况不比“三农”好多少”。
我们还注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解释:
1.目前,四川、北京、天津已经取消了这项收费,但那是当地政府的决策,而不是工商机关所能决定的事情。即使是全国统一取消这项收费,那也是国家通盘考虑的事情,而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决定的了的。
2.“国务院工商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统一收取,百分百上交财政,不是由地方工商部门说能取消就能取消的”
3.对全国很多地方尤其是落后地区来说,工商管理费等费用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没有取消的迹象。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是依据国务院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收取该项费用的有关依据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产物。
三、对策建议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该不该收的观点交锋中,一种最尖锐的指责是应防止行政行为趋利化的倾向。或者说,应防止工商管理部门“以收代管”,“以罚代管”,更要防止他们将收费、罚款变成“部门创收”的手段。这样的指责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转变的大问题,涉及到在有形市场已转化为社会主义大市场的今天,传统监管方式是否该变革的大问题,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如何贯彻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能否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的大问题。面对大是大非,任何推诿、回避、解释都适得其反。只有采取具体行动,比如尽快取消不合理的收费,或是像上海那样为街头摊贩解禁,才是社会公众所乐见的。
为此我们希望南京市政府关注并提出如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
工商局是为整个国家而服务的。理所当然由国家来供养,而工商局现有的收费不仅要养本部门,而且还要为地方财政创收。可是工商面对的收费群体却不是经济领域市场里的全部主体。而仅仅是其中的弱势群体小商小贩们。而针对这些小商小贩们的超税收收费,显然是对个体工商户一种明显的歧视性收费。国家发改委已经发文说要坚决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希望南京市政府能早日把这项深得人心的英明决策落到实处。
在此基础上逐步取消一切行政执法部门(卫生防疫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改组或重新建立新型个体劳动者协会
这类虚假协会完全是特权部门为了以权谋私而孕育出来的乱收费的工具怪胎。这类虚假协会如果离开了特权部门的庇护根本就无法生存。因为个体工商户中没有人会自愿加入这类只交钱而不服务的协会。工商部门就是假借这类协会之名而强收私分会费多年,其数额特别巨大,所有交费者无不怨声载道,工商部门所有的乱收费几乎都与这类虚假的协会有关。如果改组这类虚假协会,如果不割断会费与工商人员的个人利益纽带,就永远不能制止其乱收费。如果不能解决工商强收私分会费问题,工商形象就永远也好不了。
3.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个体工商户遍布全国城乡之间,以往的事实证明,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不仅浪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体工商户来说,也没有多少实质性作用和意义。现在城市内的绝大部分市场内都有完备的物业管理,没必要一个摊位一照和一个门点一照来管理,其已往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功能,完全可以由完善的税务登记来取代工商登记。
(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