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机械化操作为主,物质、技术投入密集,因而要求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较大的作业面积。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农业的市场化水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广大农村的温饱问题。但是,在分散承包、小规模经营基础上,难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因此,从一开始,中央就提倡并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出方和转入方。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完全彻底地放弃土地,一种是部分或暂时让渡承包地的经营权。农民彻底放弃承包经营权,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社会分工分业发达,农民有稳定的非农就业,农业不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农民转换身份之后,有充分的医疗、养老等生活保障。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农民才没有后顾之忧,才愿意彻底放弃承包经营权。否则,就只愿部分地或暂时地让渡承包经营权,甚至根本不愿让渡。
如果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转移的条件不具备,用行政命令或经济强制的办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就会产生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中央在支持农民自觉、自愿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对可能违背农民意愿的流转,始终十分谨慎。例如,对上世纪90年代曾普遍推行的“两田制”,中央明令叫停;对至今仍普遍存在的“返租倒包”,中央也一直不提倡。原因是这两种形式的流转,都可能产生来自各方面(或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各类企业等)的强制,损害农民利益。《决定》再次强调,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为了稳定农民的预期,《决定》还宣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入方主体,可能是农民,可能是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可能是涉农企业,可能是城市居民,也可能是工商资本。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因此不宜提倡城市居民到农村去承包土地。工商资本介入农地经营,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最终目的是发展非农产业,公然或变相改变农地用途。即使是发展特色农业,面对市场波动,也常常突然撤资,使农民受到伤害。因此,中央始终不提倡工商资本介入农村。《决定》再次强调,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工业化特别是城市化水平低,分工分业不发达,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都集中在农地上务农。因此,农地的流转率很低。经过30年的发展,情况逐渐改变。现在,在乡镇企业等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约2亿人;另外,还有一支庞大的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队伍,人数约在1.5亿至2亿。这样,真正常年在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已大大减少,而且主要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农村的青壮年劳力已相对不足。相应地,土地流转也逐渐活跃起来。有的沿海发达地区农地流转率已达30-40%,甚至更高。在流转基础上,形成了多种形式、各具特色的农业规模经营。
但从全国范围看,发展还不平衡。尽管近些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补贴力度,但农业比较效益低的局面并未根本改变,特别是粮食生产仍然收益较低,因而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季改两季、两季改一季、种够口粮就不种甚至抛荒等现象仍普遍存在。
一方面农村的青壮年劳力已出现短缺,一方面不少土地粗放经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此,必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中央精神指导下,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率将进一步提高,以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标志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流转集中了较多土地的大户、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在发展生产中普遍缺乏资金,希望能以土地抵押贷款。但因抵押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民来说,是一种被动的流转。中央对此十分慎重,始终没有放开。今后,党和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包括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相信问题会逐步解决。
三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并允许流转,是否意味着农地的私有化?不是。《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加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作用,意味着对集体统一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进一步加强对农户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引导、支持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协调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扶持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等等。总之,集体经济组织要着力提高农民的市场化组织程度,在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传统小生产条件下的土地私有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其前途可能是资本主义,也可能是社会主义。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取决于外部环境和条件。在我国,即使在农村重建土地私有制,也不意味着必然发展资本主义农业。问题在于,我们已经建立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且通过改革,建立和加强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户承包经营基础,同时保留了有利于抵御市场风险的集体统一经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没有必要再回到土地私有,重新开始。
有人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做到产权清晰。但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表明,公有制条件下同样可以明晰产权,发展市场经济。《决定》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方面工作做好了,就能切实明晰农户的土地产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允许土地流转,会产生新的土地集中和两极分化。应该看到,如果是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土地集中有利于富裕农民,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是好事,不必为此担心。但是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如果农村剩余劳力不能稳定转移出去,强行土地集中,确实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始终强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就是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相信,在《决定》精神指导下,我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加切实的保护,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一定会更加健康地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