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土地制度调查(一)
2001-12-2 14:38:00
 

今年(2001)8月219月1,我和姜爱林博士到浙江调查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陈金龙同志和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罗进荣、华元春同志先后陪同调查。一路走访了杭州市的滨江区和萧山区、绍兴市、奉化市、义乌市、湖州市、嘉兴市等。此次调查采取的方法与3月份四川调查不同,主要是听取有关市(县)农村工作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情况介绍,在有关方面安排下,实地看一些点,访问个别农户。回到杭州以后又与省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向政府部门做调查,好处是介绍的情况都是经过分析、综合的,比较全面,不足之处是不够具体、生动,实感较差一些。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增长。“九五”期间,各项增长指标都超过计划。2000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GDP)达6030亿,人均13400元,居全国领先行列,GDP的三次产业生构成为:10.8:53:36。全社会劳动力在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别为40%29.5%30.5%。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已经超过第二产业。最近的人口普查表明,全省城市化水平已达48.67%(统计数为39.7%)。经济活跃增加了人口的流动性,全省有外来打工人员350万人以上,有300万人到全国各地从业,还有100万人到国外办企业、做生意。

1998年,江泽民总书记到浙江视察时指出: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为落实总书记的指示,浙江省制定了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纲要,力争到20051/3的县和2020年全省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2000年浙江农村的农业总产值1050亿元;有乡镇企业107万家,总产值4700多亿元;此外,还有160万个体工商户,4619个各类专业市场。农村劳动力已有51%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仍在务农的人大多也是兼业。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13年居全国各省市第一,2000年达到4254元,为全国平均水平(2253元)的1.89倍,农民收入中,78%来自非农业,只有22%来自农业和转移性收入。

在率先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各级政府和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努力探索、大胆创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一、   二轮延包与“两田制”

 

1997年中办16号文下发以后,浙江省委即专门发文对全省二轮承包工作进行布署。98年后,全省相继展开工作,到2000年底,已有97.4%的村完成,农户承包经营权发证率达95%以上,落实的承包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2.9%。可以说,二轮承包工作已基本完成。少数尚未进行的,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极少数村、组一轮承包尚未到期,如奉化市590个行政村中有3 个村一轮承包期较长,最短的要2005年才到期,长的要到2013年,还有3个村有个别组也是如此。二是国家征地比较多的村、组,不搞或缓搞二轮承包。如嘉兴市1603个村中,有37个村因征地较多,尚未开展。义乌市近年城市建设加速,708个村中有92个村因此未搞二轮承包。三是极个别村由于内部的各种矛盾没解决好,导致干群关系或农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紧张,使延包工作无法开展。

第二轮承包的做法主要有三种:(1)在原来承包基础上直接延长承包期30年不变;(2)考虑人口变化因素,对原来的承包格局进行小调整后,再确定承包期30年;(3)大调整,打乱重分后承包30年。总的来看,直接延包的占多数,小调整的是少数,大调整的是极少数。例如,湖州市开展二轮承包的1542个村中,直接延包的1011个村,占65.6%;小调整的509个村,占33%;大调整的22个村,占1.4%。又如,义乌市实行延包的604个村中,直接延包的422个,占69.9%;小调整的122,20.2%;大调整的60个,占9.9%。再如,嘉兴市直接延包的783个村,占50%;小调整的743个,占47.4%;大调整的40个,占2.6%。不过,也有的地方例外,如奉化市575个村搞了二轮承包,其中直接延包的67个,占11.7%;小调整476个,占82.8%;大调整32个,占5.5%,小调整占了大多数。但这只是个别情况。

浙江省在二轮承包中遇到的一个特殊性问题是“两田制”。农村改革以来,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很多农村劳动力脱离农业,出现了抛荒现象。进入90年代以后,粮价逐步下跌,种粮亏损,抛荒更加严重。在粮食没有放开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粮食任务,很多地方对于抛荒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仍在务农的农民,有的希望扩大耕种面积,获取规模效益。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结果是土地流转逐渐活跃。据省里同志介绍,土地流转最初主要是农户之间自由转包,这种转包往往是低偿、无偿甚至是倒贴的。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高效农业的兴起,逐步变为有偿转包。浙南地区农村至今仍是以这种模式为主。但浙北地区从90年代中期开始,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办法就是推行“两田制”。此次调查所到之处,基本上都是在1993年至1994年间,实行了“两田制”。具体做法是口粮田由农户经营,责任田由集体无偿收回,集中起来发包给种田大户经营。这样做,很明显是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农民却能够接受。其原因,首先是多数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例如,滨江转移了80%,萧山转移了65%,嘉兴转移了56.5%,湖州市转移了50%并另有30%半工半农。由于农业已不是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因而农民对土地不再看得很重。其次,农产品价格下跌,种田亏损,不种又要受罚,土地反而成了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交出责任田,既可减亏,又不受罚,还可免除一部分税费,农民觉得划算,也就接受了。1997年,中央两办发出16号文要求各地停止“两田制”的做法。浙江搞了“两田制”的地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少数将集体集中的责任田退还给农户,但绝大多数是在账上明确责任田仍归农户承包,实际上继续由大户经营,所谓“定量不定位”。这是在执行中央精神中的一种变通。在具体操作中,有的由农户补签了转包协议,多数并未补签。在利益关系上,不管补签协议与否,基本仍是无偿的。总得看,落实16号文精神,搞得比较仓促、粗糙,仍然存在着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但一度发展很猛的“两田制”势头,就此止住了。

应当肯定,“两田制”对浙江农业是有积极作用的:制止了抛荒;在粮食没有放开情况下,保证了粮食任务的完成;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和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但是,侵犯农民权益问题如得不到彻底解决,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就被动摇了,不符合党对农村的基本经济政策。能不能既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又保留“两田制”的积极成果,是浙江特别是浙北农村二轮承包成功与否的关键。从调查情况看,浙江省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二轮承包中,对于已经由大户经营的土地,一是明确承包权仍归原来的农户。二是农户仍不愿经营的,普遍与接包大户签定转包合同或与村集体签委托转包合同。例如,嘉兴全市共有24589户农户将49431亩责任田委托村转包,另有3276户连口粮田也不愿经营了,二者合计,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4.3%,放弃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1.9%。奉化市有19700户签协议转包出去34860亩土地,分别占农户数的17%和耕地数的11%。三是变无偿为有偿,处理好利益关系。例如萧山区普遍由村集体将大户上交的承包费的2030%返还给农户(约每亩返还150300元),同时集体仍负担农户的一切有关税费。湖州市则是由大户直接向农户付承包费,少的每亩200——300元,多的600——800元。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既纠正了过去侵犯农民权益的错误,农民满意;又使已经形成的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能够继续发展,大户也满意。

承包期30年,如何解决将来的人地矛盾?一个办法是预留机动地。各地普遍都留了,但数量不多。例如奉化留了耕地总面积的1.4%,湖州留了0.9%,嘉兴留了1.2%。这里都是指的平均数,具体到每个村,有高有低,高的不能超过5%,低的不少村一点不留。例如嘉兴搞了二轮承包的1566个村中,只有243个村留了机动地。义乌机动地比重最大,一律按5%掌握。另一个办法是“动账不动地”。即人口变化了,原来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变,但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比例要变。人口增加的户,在原承包面积内,口粮田增加,责任田减少;人口减少的户,口粮田减少,责任田增加。由于口粮田不负担集体提留,而责任田负担提留,因而两者比例的变化意味着农户负担的变化:人口增加的户减少了对集体的负担,人口减少的户增加了负担。嘉兴市有超过半数的村,就准备采用这样的办法解决未来的人地矛盾。第三个办法,即人口减少的户,将相应的承包田划给人口增加的户。当地称之为“人口进出找补”。除此之外,还有第四个办法,即许多地方过去普遍实行的“小调整”。值得指出的是,在浙江这样经济比较发达,非农就业门路比较多的地方,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村决定今后仍要定期进行“小调整”。例如,湖州市约50%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30年承包期内每隔三或五年,根据人口变化和土地征用变化情况,进行一次“小调整”。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高,因而“小调整”不断,这比较好理解。但经济发达地区也要求“小调整”,动因是什么?调查中,有的地方的有关部门的同志认为,如果不允许“小调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就不能充分体现。这恐怕主要反映了一些基层农村干部的看法,农民是否也这样看?由于本次调查对农户访问不够深入,因而难以从第一手资料中做出判断,姑且存疑。

 

二、   影响农村经济全局的农地流转

 

浙江农地流转本来就比较活跃,近几年呈加速发展之势。据省农办提供的数据,二轮承包前的1997年,全省耕地流转面积270万亩,今年4月份达326.44万亩,3年增加了56万亩,流转面积已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5%。我们这次调查的地方,大多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例如,滨江区耕地流转面积所占比重已达50%。萧山区约流转了3540%。绍兴市水田流转面积比重为25%,旱地流转面积比重超过30%,该市仅去冬今春就新增水田流转面积10万亩。湖州市水田流转比重达19.1%,旱地流转了21.4%,水面流转了41.5%,加上桑地、山地等,该市农用地流转近70万亩。

促进农地流转加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次调查感受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二轮承包搞得好。纠正了过去强行收回农民“责任田”的错误,明确承包期30年不变,给农民吃了“定心丸”。同时,纠正了过去无偿转包的偏差,变为有偿转包,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因而,调动了广大农民转出土地经营权的积极性。

第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强了。为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近几年浙江逐步放松对粮食生产的控制,在市场机制驱动下,优质、特种、高效农产品发展较快。特别是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完全放开浙江粮食市场,更是为浙江农业结构调整彻底松了绑。发展优质、特种、高效农业,不仅要有较多的资金、技术投入,同时也要求有相应的土地面积,才能形成规模经济。政策放开市场,市场产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种需求越来越大。

第三,土地整理力度大、质量高。高效、优质、特种农业对土地的要求,一是要集中连片,一般最少也要30亩以上;二是要有完善的农田基础设施。在农户分散承包的格局下,浙江的农田大多是水田、桑地、鱼塘插花,地块小、设施差的“箱子田”。土地经过流转集中以后,必须彻底改造。近几年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适应这种需要,大力推进土地整理。经过整理的土地,田成方,林成网,道路畅通,排灌设施完善,土地的生产力大大提高;由于打破了原有狭小地界的限制,土地的有效利用面积也增加了,因而深受各类投资大户的欢迎。经过整理的土地的转包费大幅度提高,原承包农户也高兴。例如湖洲市菱湖镇陈邑村,2000年整理了1057亩土地,全部改造成标准鱼塘,村民以承包权入股,采用招标的办法转包,每亩每年转包费660元。今年一年仅全村土地转包费收入就达70万元,超过了去年全村农民的全部纯收入(64万元)。调查了解,近年来浙江的土地整理确实搞得声势很大,成效显著。义乌市34.9万亩耕地,已经整理了19.3万亩,占55.3%;湖州全市195万亩耕地,已整理了55万亩,占28.2%。经过整理的土地,大户纷纷要求承租转包,呈供不应求之势。而未经整理的土地,即使农民愿意转出,也不一定有人来承租。土地是否经过整理,已成为影响土地是否能够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省农业厅的同志讲,凡是搞了土地整理的地方,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反之就慢。他们高度评价土地管理部门推进土地整理的举措。

农地流转的具体作法主要有:农户自由转包(包括季节性转包)、委托转包、反租倒包、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其中委托转包与反租倒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农民在尚无人承租情况下,主动把土地经营权交给村集体,让集体去寻找承租大户。各地方近年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托管中心”、“土地使用权储备库”等,就是因此而产生的。后者则是有投资大户来要求承包土地,集体再向农民反租土地。前者只要转出去,利益分配关系与后者其实是一样的,因而可以归为一类,统称反租倒包。省农办介绍,全省流转的耕地中,自由转包的占58%,反租倒包占25%,入股的占1%,其他形式占16%。本次调查所及的地方,情况不完全一样。嘉兴市流转的28万亩水田中,自由转包8万亩(28.4%),委托转包15万亩(53.3%)反租倒包1.8万亩(6.6%)股份合作只有100亩,还有二轮承包中农户自愿放弃承包权的1.8万亩(6.4%),其他1.5万亩。绍兴市流转的52万亩中,自由转包占35%,委托转包51%,反租倒包11%,股份合作1%,其他2%。看来,浙北地区的农地流转,以委托转包和反租倒包为主,反映了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起着某种主导作用。

在浙江,农地流转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日益广泛、深入,农村经济中许多重要的变化,都直接或间接与土地流转有关。例如,促进了规模农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农业经营大户30多万户,投资或经营者中,不仅有具有专业技能的农民,而且有农业科技人员、国内各类工商企业,甚至还有外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已有7000多家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经营土地面积超过20万亩。绍兴市今年上半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有31家,其中浙江大普化纤集团公司投资1.5亿元,占地6000亩,兴建万头奶牛场,建成后可年产鲜奶4万吨。农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农业生产的市场组织程度大大加强了。又例如,促进了农业的产业化和结构调整。各类农业专业村、产业带、示范区、科技园区大量涌现。湖洲市形成了环太湖蔬菜产业带、沿104国道的早园笋种植带等5大产业带,建立了三个农业科技园区。嘉兴市每个县都形成了一个农业产业带和一个示范园区,在专业分工基础上发展订单农业,面积达109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3%。在此基础上,浙江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越来越大。2000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减少16.4%,而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大幅增长,蔬菜增长了17.1%,油料增长90%,糖料增长34%,药材增长26.6%,花卉增长68%。嘉兴市历来是浙江省的粮食主产区,过去生产的商品粮占全省40%,承担全省定购任务的1/4。长期以来一直是以种粮为主,而今年粮经种植面积比例已降至倒三七以下。又例如,促进了二、三产业的发展。在保留承包权前提下流转土地经营权,使更多农民放心大胆地脱离农业。目前全省已有42%的农村劳动力在第二产业就业,还有9%从事第三产业,仅专业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户,就有30多万户。再例如,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增收主要来自于生产发展,而生产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同时,在土地流转中,农民还可凭借承包经营权获取一定的地租性收入。前已述及,现在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租金,少的每亩每年二三百元,高的七八百元甚至上千元。保守一点,以300元计,全省326万亩流转耕地,转出土地的农户每年即可有约10亿元地租收入。随着优、特、高农业比重加大,随着土地整理范围的扩大,土地流转的租金收入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这个趋势如果能够继续下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不仅仅只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而将成为重要的资产。总之,农地流转已成为浙江农村一个十分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影响的经济现象,因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三、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土地管理制度的新突破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即建设用地)能不能流转,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度推行“转权让利”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后来,政策导向发生变化(大约是在1995年以后),不再强调必须转为国有,但也没有明确应该怎么办。目前,全国多数地方仍沿袭“转权”模式,少数地方另辟蹊径,探索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模式。浙江大体也是这种情况。此次调查,滨江、萧山、奉化等实行的是转为国有的模式,绍兴、义乌和湖州则逐步转轨,实行第二种模式。

    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推行“转权让利”政策以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一度放在新增建设用地的转权上,而对面广量大的存量建设用地,则基本无力顾及。因而,在较长时期内,存量建设用地大多仍处于集体组织内部无偿(或低偿)使用、无序管理状态,自发流转现象普遍存在。9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逐步转制,需要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处置。以此为契机,很多地方逐步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国有轨道。例如萧山1995年出台乡镇企业转制办法,规定转制后的企业使用的土地一律转为国有。目前,已有约80%的企业完成转制。萧山的同志介绍,现在乡镇卫生院也都实行承包制,成为经营性单位了。下一步,也要对卫生院的用地进行处置,转为国有。奉化也是从1995年开始乡镇企业转制工作,2000年已全部完成,有关用地已都变为国有了。奉化市区内,原有3040%土地属集体所有,除企业用地外,大量的是宅基地。由于房屋交易活跃,许多集体宅基地随着房屋一并流转了。对这种情况,奉化土地局采取认可的办法,凡发生集体宅基地交易的,一律转为国有土地,并免收土地出让金。从95年至今,已发了上万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有比较充分的依据,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也要“转权”,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理上缺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其中体现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是,集体组织是土地资产的所有者,乡镇企业和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应当依法保护有关当事各方的权利。乡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投资主体可能多元化了,但集体或农民仍是重要的投资方,企业也并未搬到城里去,仍然是乡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把土地转为国有,显然不是保护而是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在法理上很难说得通。由此产生了第二个问题,即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乡镇企业改制之前,与集体组织是一种隶属关系。企业要向集体交管理费,交投资利润或土地使用费。由于经济关系不规范,产生了很多弊端,不利于企业的自主发展。企业改制之后,不再隶属于集体,不上交管理费和利润了,集体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股权分配和土地收益上。在这种情况下,把土地征为国有,集体就失去了一个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国家的许多事情,要靠农村基层组织贯彻落实,资金不足,基层政权便千方百计向企业和农民摊派、转嫁负担。第三个问题,转制企业土地转为国有,企业要补交出让金甚至负担征地费,而未转制的企业则仍然低偿甚至无偿使用集体的土地,这就使企业之间处于不平等竞争,从而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一些新建企业也因投资门坎高而不愿意使用国有土地,热衷于与亏损或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进行私下的土地交易,结果是加剧了存量建设用地的无序流转。

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开始探索新的改革办法。总的思路是借鉴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和作法,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工作,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允许集体组织通过转让(即出让)、出租有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获取合法的土地收益,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此基础上,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开放抵押、再转让、转租等二级市场。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办法、规定、制度,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湖州市是较早进行这方面探索的。1997年下半年,该市土地管理局为配合乡镇企业改制,在轧村镇开展了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试点。1998年初,出台了《乡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逐步在全市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流转。1999年初,湖州进一步在善琏镇进行试点,流转方式除租赁以外,又增加了一次转让30——40年,和作价入股等。99年年中,当时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把湖州定为全省的三个试点单位之一。在省局支持下,湖州在面上推广善琏镇的经验,并摸索和制定了一整套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管理办法。

湖州市的管理办法包括流转前提、流转程序和土地收益分配原则等。流转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同时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流转的程序如下:(1)申请。流转双方持有关土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流转(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合同等文件,到乡镇土地管理所填写土地流转申请书。(2)审批。土管所初审后,按有关报批程序报市土地管理局。市局审查批准后,向集体组织发土地流转(转让、出租、入股、改变用途等)批准书,向用地企业发土地流转的证明书。受转方领证书时,缴纳土地转让费或租金。先由土管所代收,然后移交有关乡或村财务。(3)变更登记。双方持土地流转批准书和证明书到有关地籍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向受转方发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土地收益分配的原则,一是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二是低起步,目前可按不低于评估价30%的标准商定土地流转费用或作价入股。如发生土地抵押,抵押金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三是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方要向土地所有者交土地增值费;四是土地流转收益按照“谁所有谁受益”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乡、村两级进行分配。乡镇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流转收益,一般全额交乡财政;而村级集体组织土地的流转收益,则要分成10%给乡镇,作为对乡镇政府在辖区基础设施投入的回报。另外,土地管理部门提取5%的管理费。

当年,省土地管理局确定湖州为试点单位时,限定仅在湖州市本级试点。湖州市本级约有40个乡镇,现己有23个乡镇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在改革之前,己有大量乡镇企业改制,土地己变为国有。到今年4月,共对289个新改制企业的用地按新办法进行了处置,占市本级企业数的不到30%,涉及土地面积5865亩。改革效果是十分显著的,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有权受到保护,在经济上得到实现。289个企业共向有关乡镇村集体组织交纳土地收益3700万元。善琏镇1999年土地收益即达109万元。二是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也有了保障。由于有了政府的规范管理,取得了合法的土地证书,使企业有了抵押筹资的渠道。三是盘活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减轻了占用耕地的压力。四是在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方面又大大前进了一步。过去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采取堵的方针,而堵又堵不住,结果是乱。现在采取疏的方针,在允许流转的同时加强了管理,结果是有序。由于管理办法基本上是参照对国有土地管理的经验和规则,从而为将来城乡土地市场接轨做了某种准备。

改革试点是成功的,但也还有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好。例如,国有土地流转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集体土地流转的依据是地方政府的试点办法。在人们心目中,两者的法律地位还是不一样的。银行系统对向集体建设用地提供抵押贷款仍持十分保留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开口子。只有地方信用社肯提供一些低额贷款。又如,农民宅基地的流转已相当普遍,据义乌的统计,19974月至2000年,该市农村宅基地转让3223宗,面积218898平方米。其中,受让方为本村村民的占48.15%,受让方为非本村村民的占36.24%,受让方为城镇居民的占15.61%。这些转让行为绝大多数(85%)都是私下交易,未办任何手续。湖州和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况。现行的改革试点尚未制定出规范管理的办法。再如,允许集体组织从流转建设用地中获取土地收益。如果将来国家需要征用有关土地,征地补偿该如何计算?会不会增加征地的难度、抬高征地费用?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绍兴市蔬菜产销公司为建市场需要,准备征用青甸湖村100亩地,但村里不同意征用,只同意租用。提出的条件是前5年每年租金110万元,第6年起要翻一番,220万元。双方至今仍在谈判。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全局性的法律或政策背景,个别试点单位是无法解决的。就拿宅基地管理来说,前几年国务院清理和减轻农民负担,把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也清理掉了。没有了经济手段,单靠行政办法,很难管得住。调查中各地都反映,农村宅基地失控,批少建多、建新不拆旧、人为分户、建了住房又建附房、有钱有势者圈大院等现象十分普遍。土地管理法规定超占部分要拆除,但现在农民建的多是钢筋水泥结构的别墅楼,实际很难执行。结果是蚕食耕地,并且增加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抬高了拆迁成本。看来没有有偿使用这个经济手段不行,但这一条是国务院定的,又属于敏感问题,下面不敢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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