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 寻找最优的产权边界
2021/2/9 16:30:00
 

2021年2月2日,抖音针对腾讯提起反垄断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天,大型互联网断平台对于当下的数字社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已经逐渐成为大众日常生活所依赖的“基础设施”。与此同时,对于大型平台滥用其技术优势和影响力的忧虑浮出水面。2020年11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有关互联网大型平台的争议,更逐渐演变为具有全面影响、冲击社会生态、引发热烈讨论的复杂现象。深入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这一议题,切中时代脉搏,刻不容缓。对此,《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袁志刚工作室共同合作,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垄断”的圆桌会议,关注互联网平台垄断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话题。

平台企业的性质与数据的产权界定

首先,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平台企业的性质。这些年企业理论之所以走入死胡同,就是将企业视作生产函数无差异个体的集合。研究光学时不会因为光“多少都有波的性质”而认为波长不重要。企业也不应因为都具有“平台性”而认为“平台的程度”不重要。当企业从光谱的一端演进到另一端时,就有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企业性质。相应地,公有化也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两极,而是一个由强到弱连续的“光谱”。所有“平台企业”提供的都是公共服务——为其他企业提供重资产平台。因此,只要具有平台特征,就可以说具有某种程度的“政府”意味,这种具有“政府”意味的企业既可以说是“公有的”,也可以说是“私有的”。

平台就像一个“社区”,一开始,社区内的道路、绿化、停车场都是“自营”的,就好像苹果操作系统、亚马逊、京东的自营网购,但随着社区的扩大,从一个小区演变为一个城市,社区的公共属性也就随之增加。也许我们难以定义“平台”与“非平台”确切的边界,但这两者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制度设计的核心,应该是给不同程度的平台选择对应不同程度的公有化。区分“平台企业”和“非平台企业”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它可以为参加跑步比赛的企业和跳高比赛的企业设计不同的比赛规则。

在笔者的定义里,如果用提供公共服务来定义这类企业的话,“平台企业”和“政府”没有本质区别;但“公共”和“国有”是严格区分的,“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属于两个层次。平台好比棋手,企业好比棋子,从棋子角度看,棋手是垄断的,但从棋手角度看,则在和另外的棋手在竞争。举一个垄断竞争的实例。京东如果是和淘宝一样的网店平台,自己就不应当开网店;如果完全自营网店,它就不是“平台”。就像苹果和谷歌都是平台,但一个没有自营app,一个自己运营app。前者不构成垄断,后者则构成垄断。朱文认为垂直降维不是垄断,“平台企业如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就没有其他企业进入这个平台,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这个判断成立的前提是,平台企业不运营其他企业的业务。现实中,平台公司限制其他公司竞争的例子比比皆是。没有违法的垄断,并不是垄断合理的理由,而表示反垄断相关法律的缺位。

朱文认为“数据不是独立于平台而存在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交易者的行动之前,没有数据。对数据来说,没有所谓的‘初始产权’一说”。但他随即又说“根据‘谁生产,谁所有’的原则,谁投资产生的数据,就归谁所有。数据的产权应该归投资人或平台的投资者。”这实际上反驳了他之前的说法,在没有交易之前,数据的“初始产权”也是存在的。朱文把这样的“初始产权”视为“常识”,笔者试图挑战的就是这个“常识”。

和所有资源一样,数据的“初始产权”不但存在,而且至关重要。科斯用放牧者和种麦子的农民之间土地的初始产权界定,一举将制度重新置于经济问题的核心。建立在制度无差异假设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为了拆除“初始产权”这个bug,提出“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Robert Cooter)。而科斯本人一开始就反对这个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所谓“定理”,在科斯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因此,初始产权界定应当是所有经济问题的起点。土地权属如此,无线电频谱权属如此,数据权属也是如此。在笔者的框架里,有两组关系在争夺两种数据的权属。一组是个人和企业,体现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根据科斯的原则,使用数据获益的企业通过补偿个人放弃数据损失获得初始产权,也就是所谓的“卡尔多改进”。过度保护的隐私,会抑制数据的价值发现。这一初始产权的界定规则在发达国家存在很大争议。

我和朱文真正的分歧,是第二组关于初始产权的界定,公众和企业谁应当拥有平台公司的初始产权。在朱文看来,平台公司应当私有,因为“如平台被公有化,数据的价值也将至少失去一大半”。但在这一组关系中,我们讨论的已经不再是“数据”了,准确地讲,应当是“大数据”。数据是个人与企业互动生产的没错,但“大数据”却是企业和社会互动生产的。这就好比农夫种的“土地”和附着了安全、法制等一系列公共服务的“土地”,已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了。数据的使用权不能自动过渡到大数据的使用权,就是因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数据”。所有对数据初始产权的争论,都源于没有区分“数据”和“大数据”。在这一组关系中,是“公众”补偿“企业”获得初始产权,还是“企业”补偿“公众”获得初始产权,要具体看谁持有更多的利益。但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公众”初始产权拥有的利益不能被无偿转移。

平台公有化的效率和公平

笔者从来没有否定私有产权,而是认为初始产权界定给商业模式的提供者(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公众),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就拿城市来说,不可能从私有的耕地直接发展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的城市,注定要走完将农地公有(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再私有(招拍挂、私有使用权)一个完整的循环。但我们不能认为最后结果是私有,就认为中间的公有是不必要的。如上所述,由于平台具有“政府”意味——只不过是公众所有还是私人所有之分。至于是公众所有更有效率,还是私人所有更有效率,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具体的制度和运营模式,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效率”定义本身。如果简单把“收益”作为标准,私人的政府可能更有效率。但是,如果把公平也视作“效率”的一部分,私人政府就不再有效率,一场革命就会将所有财富归零,美国过去一年的动乱,就是对“私有更有效率”的一个现实注释。

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信奉者那里,一般认为只要是在公平比赛中获得竞标,就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很少怀疑比赛规则本身公不公平。这是因为所有个体都是有差异的,正是因为差异的存在,使得看似“公平”的规则在一开始就决定了谁更容易胜出。公平的规则只有在无差异的运动员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比赛是公平的。在经济的竞技场上也是如此,同样是开放市场,对资本还是对劳动更有利呢?显然是前者。中国为什么能从开放中获利呢?关键要素之一是中国依靠土地金融创造出了比发达国家更多、更廉价的资本。朱文提到“平台的股东作为投资者,获得高回报是承担风险的回报,如孙正义投资阿里获得上千倍的回报”。但这就是典型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只要规则被遵守(手段合法),胜负的结果就是公正的。但却没有探究“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如果你看好阿里,却没有资格接近资本,看好谁都没有用。

西方经济学有意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资本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容易获得资本?如果在起点上就没有公平,所谓的承担风险都是浮云。现代增长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资本的生成不是靠过去财富的积累,而是未来收益的贴现。金融系统大把的货币哪里来的?银行获得储蓄只是获得资本金,它通过信贷创造出来的货币乃是用资本金做抵押的信用。所有货币本质都是债。孙正义投资失败损失的是他自己的财富吗?当然不是。他破产后的债务将成为银行的坏账,要减计的银行准备金才是大众真金白银的“储蓄”。那么,凭什么资本冒大家(劳动)的险,投资的收益要归资本而不是劳动?这个规则本身就是偏袒资本而损害劳动者。

这就涉及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混淆。企业家的定义是商业模式创造者,但却未必是资本家。把资本家混同与企业家是经济学入门最容易犯下的错误。比如马云、任正非等是企业家,而孙正义、巴菲特等是资本家。与私人资本家最大的不同是,公众资本可以将资本创造的财富反馈劳动,而私人资本家则据为己有。朱文所说的私人资本“先富起来”自然会带动社会共同富裕,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编造出来的谎言。当然,资本方式极大地扩大了社会分工的可能性边界,对现代社会的财富积累功不可没。孙正义的眼光,市场可以给他一个高估值,但不能把资本冒大家的险赚取的财富统统收归资本所有。正确的答案不是消灭资本,而是创造公共的“软银”。像淡马锡、挪威主权基金等都是公共资本的雏形。公共资本一样可以雇佣“孙正义们”,一样可以投资“马云们”,效率不变但财富分配却可以更加公正。

平台企业的拆分与理论的盲区

朱文比较有价值的挑战,是对于平台拆分的方式:“企业不能随意拆分。平台企业的数据作为资产和其他资产也是互补的,数据的产权和其他资产的产权是不可分的。关键问题是谁经营平台,利用数据更有效,如承认企业家更有效率,那就得让企业家拥有数据的产权。如让企业家经营数据,却不让企业家拥有产权,这是相互冲突的……政府没有能力根据非平台企业的服务需求来调整其资产”。

如前所述,如果企业家就是资本家,当然很难分开。但现代企业,很少是依靠自有资本的企业家。阿里没有马云,的确“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使平台倒闭,从而殃及非平台企业”,但如果由养老基金和社保代替软银和雅虎作为战略投资者,马云会变得不会经营吗?之所以马云要依赖“孙正义们”等,乃是因为公共资本缺位。现实中,新加坡股市上淡马锡持有的资产可以高达40%以上,那些上市企业一样需要企业家。公有和私有并不是企业家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

笔者主张的是混合经济,但和当下主流的PPP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区分了平台公司和普通公司。这种区分不是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按照其所起的作用。企业结构的描述,给了“国有”还是“私有”之外第三项选择:“一旦引入分层的企业结构,就可以在平台和非平台企业选择不同的制度组合。只要平台企业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业都是私有企业,这个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反之亦然”。朱文认为“政府难以扮演孙正义那样的角色,政府官员缺乏这样力......,政府资金一般是风险规避型的” 。[i]他完全忽视了像淡马锡、挪威主权基金投资的成功,也忽视了美国国防部、日本通产省、韩国政府在航空航天、互联网、半导体和其他公共领域积累的大量高风险投资案例。公共基金的确具有避险的特征,但这只是说明我们缺少公共资金抗风险的设计机制。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机制还进入资本市场设计者的视野。

笔者主张,互联网企业演变为大数据平台企业,“要么是通过以自我演进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创新实现,要么是通过以某种外力迫使为主要特征的制度革命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主张暴力革命,而是想指出这样一种趋势。当然,你可以说像美联储这样的私人平台隐藏在公有的政府背后不也活得好好的吗?但是,如果按照历史的逻辑,不论华尔街设计了多么好的规则(三权分立、独立央行、民主选举、言论自由),都不能保证资本的绝对安全。财富的极端分化决定了华尔街早晚会被公有化,只是我们不知道何时用何种方式而已。

把政府排除在市场之外,甚至作为市场的对立面,乃是现代经济学的最大误区。政府从其诞生伊始,就是市场的一部分,而且是最核心的部分。如果我们把各种社会组织方式(家庭、军队、宗教)都视作获取利益的“企业”的话,政府的本质不过是众多企业中的一种。其特征,就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goods)。这和“平台企业”的本质是完全一样的。

朱文认为,“平台和政府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市场自发产生的企业,后者是强制性的暴力垄断机构,完全不可比”。这乃是因为传统经济学定义的“市场”是教科书式的狭义市场。从原始社会开始出现交易,以提供公共安全平台为特征的政府就开始了。国家(政府)通过暴力使得普通企业不必通过暴力,这和政府提供重资产使得企业不必重资产本是一样的。所有理论的本质都是工具。工具本身无所谓对错。理论“好”还是“不好”取决于其解决的问题。在改造问题还是改造工具的选择前,朱文的选择是改造问题,我的选择改造工具。如果把“平台”同“公共产品”这个经济学熟悉的领域挂钩,就可以理解“平台”并不是一个普通的经济现象。今天,无论企业、政府、货币、资本,都和一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出现的经济问题已经和发达国家同步,甚至更早。这就要求中国经济学家不能再依靠拾人牙慧解决现实中的新问题,必须有自己的视角,这就是“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

例如,通过“平台” “平台公司” “公共产品”与“政府”的对偶结构,就可以把“平台”视作一个与“公共产品”等价的概念,从而将“平台”这个没有被严格定义的词汇,转变为经济学熟悉的概念。然后,通过将公共产品定义为“公共的重资产”,将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定义为“政府”,使得“平台企业”可以和“政府”一样,在经济学熟悉的语言中展开讨论。

再如,笔者基于竞争的理论与新古典基于均衡的理论就完全不同。在竞争理论中,生产函数是由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组成的。由于没有一个生产者具有完全的相同的生产函数,竞争只发生在最有生产者和次优生产者之间,这最先由熊彼特提出,其可命名为“熊彼特竞争”。显然,在报酬递增(规模经济)的条件下,最后市场上只会剩下一个最优的生产者,均衡的价格刚好使次优生产者利润为零。可见,凡是“平台”必是报酬递增行业,“天然”垄断是这一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一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被挑战,整个经济学大厦都会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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