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障碍下如何推进资产证券化进程
2007-9-17 14:51:00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需要法律来进行界定。但是目前我国仍未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制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还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在现有的局面下,如何推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1.在可证券化资产的确认上,只要权利质押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撑就可以作为证券化的资产,汇成资产池。例如住宅房屋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应收账、版权专利费收入等。我国目前最有可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领域是住房抵押贷款和银行坏账的处理,应该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从小范围内,选取适当的品种做起,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约束,积累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2.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立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条文有所突破。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制度中加上一节针对财团法人的规定。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诸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范围、税收优惠和公司法豁免,而原先《公司法》的种种限制条件可以暂且撇开,为 SPV的设立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在一个国家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因为政府设立的SPV享有许多便利条件,历史上第一个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由美国的G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完成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按揭公司(HKMC)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在中国内地也完全可以借鉴。

  3.保证破产隔离,证券化的资产一定要实现真实销售,这就要求需要法律标准予以保障。界定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所以对这一问题采取措施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现在我国还没有破产隔离机制和真实销售的概念,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律应对这一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借鉴先进国家有关风险隔离机制的经验,对上述问题做出法律界定。

  4.信用评级的缺失是我国目前实施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阻碍之一,因此要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担保人。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国在证券化的初期都或多或少引入了政府担保。

  5.资产化证券的发行。最近国务院有关文件已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资产管理范围内从事股票承销,这显然是—项重大的政策松动,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石。

  实施资产证券化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目前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地方需要修改,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但是,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的难度很大,有时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制定一项有关证券化业务流程的具备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临时立法(包括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与权利等)。(时间:2004-7-14  来源:《中国投资》2004年第6期)

 

 

 

 
 
  • 标签:资产证券化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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