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随着《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正式颁布,保险公司进行综合经营的步子将迈得更快。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就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机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问题,接受了本报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冲动日益强烈,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谋求综合发展。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巴曙松:首先要重点看保险公司入股银行。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压力非常大,特别是长期性的资金运用渠道;但是社会上也有不少长期性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例如银行,在当前中国银行业增长前景良好的背景下,几乎所有的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遇到资本金约束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入股商业银行,我认为是双赢的一个选择。
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适合入股商业银行,或者说不同的保险公司所选择的资金运用渠道应当有所差异,这主要取决于这些保险公司对特定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战略把握能力,关键还是要在入股商业银行之后,形成能够融合银行和保险两个行业优势的新的商业模式来,这也就是欧洲金融业所流行的“银行保险业”或者说是“保险银行业”,这被视为是一种新兴的、融合银行和保险的一种新的金融产业。
《第一财经日报》:保险公司参股银行,意味着银保将摆脱从前的低层次合作模式,二者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之下,应当如何实现更深层次的合作?
巴曙松:保险公司入股银行之后,能否经营得好,还取决于不同文化的融合,保险行业的文化与银行有很大的差异。当年,花旗银行收购旅行者公司时,主流的观点认为现在应当实施混业经营了,或者说混业经营是主流了,但是,经过几年的磨合之后,花旗银行还是和旅行者公司分道扬镳,重新回复到专业化经营的路径上。
因此,无论是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还是专业化经营,从微观上还主要取决于不同金融机构战略选择,从体制上、从宏观上当然应当给金融机构进行多元化还是专业化经营的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究竟哪种方式更具有竞争力,客观上说,取决于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整合能力。
《第一财经日报》:你如何看待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巴曙松: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在市场退出方面,应当注重事前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设计好应对方案,特别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于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母公司倒闭,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市场震荡。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在其中的责任和权利,事前的预防较之事后的补救,成本无疑要低得多。
《第一财经日报》:你如何看待混业环境下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的监管?
巴曙松:不同的监管机构通常关注的是其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运作状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注程度不够,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同样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因此,应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内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制度性的风险防范安排,同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严密的监控。(时间:2006-10-1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