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出乎意料”的政策调整企业更应反省
2007-12-27 15:27:00
 

取消84种粮食产品出口退税之举在相关出口企业中引起了一阵波澜,一些出口企业表示希望国家出台任何政策之前能先与企业通气,并考虑适当延长政策执行过渡期(裴玥:《84种粮食产品明日起取消出口退税》,《国际商报》,20071219日,第1版)。这些企业经营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一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并无道理也没有可行性;而且,与抱怨或要求延长政策过渡期相比,相关企业经营者们更应该自我反省。

 

“国家出台任何政策之前能先与企业通气”——这个要求在道义上不能成立,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错,国家重大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吸取国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毋庸讳言,在保障尽可能广大的民众参与重大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制定过程方面,我们还有很多欠缺,闭门立法、少数“学术精英”小集团立法的倾向时有体现,有时甚至相当严重,这是我们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上所必须克服的。然而,这并不等于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决定都必须经过漫长的向社会征询意见过程,那样的话我们的政府决策和执行效率必定低下得令人难以忍受,最终结果是使全社会受损。需要经过充分征询意见和协商过程的应该是对社会事务的原则性规定,而按照这些原则制定解决具体问题的政策时需要的是效率。正是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个类别,并为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不要求一定要经过向社会征询意见的过程。所以,“国家出台任何政策之前能先与企业通气”,这个要求在法律上并无依据。

 

进一步深入探讨,我们必须意识到,企业经营者只是人民中的一个小群体,“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不等于所有的立法都必须符合这一个小群体的意志,特别是有时候这个小群体(甚至仅仅是这个小群体中的一部分成员)的意志可能恰恰与绝大多数国民的利益和意志相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任何政策都要与企业经营者群体商议,就等于是赋予这个小群体(甚至仅仅是这个小群体中的一部分成员)以凌驾于其他国民之上的政治影响力,等于是让政府被他们绑架。这样做不仅会令政府丧失公信力,也会将这个小群体推向整个社会的对立面,对这个小群体绝非好事,希望企业界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明朝万历年间,实际掌握明廷最高决策权的李太后要求户部提高给其父亲、武清伯李伟造坟的经费标准,执政的首辅、一代名臣张居正为此上疏写下了这样的一段话:“……夫孝在无为,而必事之以礼;恩虽无穷,而必裁之以义。贵戚之家,不患不富,患不知节。富而循礼,富乃可久。越分之恩,非所以厚之也;逾涯之请,非所以自保也”(《请裁抑外戚疏》)。数百年后的今天看来,这段话仍然很有现实意义,愿读者诸君细细体味。

 

不仅如此,政府政策的变动往往意味着套利机会,如果事先都与企业通气,无异于向企业提供套利信息,这就完全属于赤裸裸的腐败了,对市场秩序乃至整个政治秩序都是不可容忍的。

 

所以,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在所有政策变动之前都向企业通气,但政府政策的调整也必然有脉络可循,企业对政府政策调整感到“出乎意料”,更多的时候只能表明企业经营者对经营环境缺乏研究。就此次调整粮食出口退税政策而言,减顺差、提升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食品价格带动的通货膨胀……这些话题都已经热烈讨论了很长时间,此前也已经陆续采取了许多措施,我们的粮食出口企业经营者们为什么就不能想到本行业政策可能调整呢?我们有太多的企业经营者把太多的精力用于公关、娱乐而不是仔细研究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演变走向,从来不读党报和行业报刊的老板不在少数,当他们遇到自己没有预料到的政策调整之后,是否更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呢?

 

2007.12. 27,仅代表个人意见)

 
 
  • 标签:政策调整 企业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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