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企发展需要思想观念基础理论创新
2023/3/21 10:15:00
 
  党中央二十大的一项重要指导精神,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内在逻辑紧密连接中央历次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反复强调的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2022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在“问题导向”下,特别强调指出:要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这一指导精神的现实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实际生活中,近些年间中国的舆论场中,屡现对市场信心冲击巨大、违背中央“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的错误思潮,从“私营经济离场论”、“新的公私合营论”、“直接控制论”(以上三论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座谈会上,已由总书记亲自予以批评否定),到2021年出现的“深刻变革荡涤论”,和最近又冒出来的“民营经济重要性只是工具意义上的,不是合法性上的”论调(可称为“工具非合法论”),无不引出轩然大波,败坏民营企业信心与预期。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我国显然亟需在创新发展作为第一动力的这个现代化主线上,破除相关的一些阻碍因素。中央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大政方针的贯彻,应该讲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在现代化之路上乘风破浪实现“新的两步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中央的一系列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指导精神中包含的在此方面的多次强调和重视,显然就是于“问题导向”之下,要解决相关的现实矛盾纠结问题。本文重点从思想观念、基础理论这个视角,来谈一谈作为研究者,我认为需要非常重视来加以探讨的一个问题,即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迫切需要的思想观念和基础理论创新问题。
  前面一段时间,我们注意到在一些讨论场合,已经有不少学者也在这个视角上做了特别的强调。据我所知,清华大学的蔡继明教授,过去在厦门大学后来到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洪永淼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姚洋教授,他们都在不同会议、不同场合专门强调了要有基础理论方面的创新,来支撑着应对现实问题解决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这样一个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
  从现实生活中民营经济发展达到的体量上看,中国民营经济早已经不止“五六七八九”了,有数据表明中国的民营企业不仅在一些增长极区域已经是“五个九”的问题,而且从全国来看,过去印象中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里,近十余年来已经涌现出了一些头部企业、大企业,而在中国最新的500强企业的排名中,民营企业已经占据了300多个席位。在现实生活中,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1.5亿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来看,如果说民营企业在其中占绝大多数,那么从业人员数可能要翻几倍,再加上他们家庭成员,在总体人口规模里的份量,那么显然是中国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是在这个阵营中间。领导人早就强调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但在现实生活中间的感受,我们不必讳言还远不到位,实际的“区别对待”市场人士心知肚明。最近一段时间大家关注的企业信心不振、预期转弱,也是中央所说的“三重压力”交织在一起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在民营企业这边尤为明显--“预期”在民营企业这边,显然更弱于国有企业。
  分析这个问题的由来,我们的民营经济“定心丸”总吃不到位的问题中的成因,有很重要的一条必须指出,是根深蒂固的“消灭私有制”传统观念加上“宁左勿右”的体制内外的普遍社会氛围与行事方式。继董辅礽、胡德平等同志之后,我与合作者也已经以研究者身份在许多场合明确指出“消灭私有制”是中文版《共产党宣言》的误译。对这样一个基础理论层面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正本清源。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德文原版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扬弃私有制”,这合乎逻辑地对接了《资本论》中关于以股份制带来“否定之否定”的“资本私有制的扬弃”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思想指引。我们需要贯彻二十大所说进一步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讨过程中,去凝聚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这个精髓的一些基本共识。关于“消灭私有制”,因为我们已有长篇论文发表,也在很多场合做过强调,我和苏京春博士的论文可以在知网上方便地调出来(贾康,苏京春:《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全球化》2019年第4期),在此不再展开。
  这里我愿重点讨论另外一个需要从马克思在基础理论层面阐述的原理加以发展、完善、补充的重要问题,即在“劳动价值论”的认知框架下,“管理劳动”和“剩余价值”、和“剥削”的相互关系的辨析。
  说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一个思维定势:大大小小的资本家是民营企业的带头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进而剥削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话语在一般的场合很多人不直接说,但骨子里是按照这样一个逻辑认识问题的。在我和不少学术期刊编辑人员的接触中,感到他们中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这样看问题的。至于民营经济阵营里那些个体户、那些小业主,人们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也把他们都归于这样一个因私有制而会形成剥削的社会成员阵营中。所依据的基础理论认识框架,似乎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学说及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剥削的批判。
  马克思主义三个来源之一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即已提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进而创立的剩余价值学说,成为批判资本主义发展中以早期血汗工厂为代表的雇佣剥削的思想武器。但在马克思之后的一百余年,到了今天,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需要与时俱进地以马克思推崇和遵循的严谨的科学精神,基于基本原理和其内涵的严密逻辑,来丰富发展关于“劳动价值”来源的分类研究,并延伸、优化、加强相关认识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进而才能提升我们现在所非常强调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作为基础理论,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理论指导力。
  根据我在研究中已经形成的基本认识,在本文中愿简要地向读者报告如下五个方面有递进关系的观点及相关分析、基本逻辑。
  第一,关于劳动产出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内涵C、V、M三个部分这个认识框架,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适用于自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可形成剩余产品之后的所有社会形态。剩余价值的分配所得,并不能直接等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收入。比如大家知道财政分配是主要来源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它的分配结果涉及马克思早已经指明的“必要的社会扣除”等等。又比如人们所看重的初次分配,它涉及按要素分配概念下各个社会生产参与主体的各得其所,对各方所得,都绝对不能简单地与不劳而获相提并论。
  第二,这些价值的创造,以及其中剩余价值的分配所来源的这种社会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或涉及了至少三对概念: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可称为一线劳动,一线产业工人的劳动是典型的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比如说科学研究工作者,企业管理者(包括所谓资本家)他们所做的管理劳动、决策劳动。这些都属于付出人身能力(脑力、体力)耗费的可抽象为一般无差别人类劳动所对应于实际生活的具体形态,其共性抽象在一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劳动”的概念,也就是说,留着它们的共性而舍弃了它们的个性,共性就在于他们都是可能创造价值的来源。价值衡量的尺度是什么呢?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社会过程中间实现它的量化于交换价值之上的,也就是落在价格上的。通常可以认为:脑力劳动、复杂劳动、间接劳动(包括管理劳动、科研劳动等等),可以形成体力劳动、简单劳动、直接劳动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倍加”。这是马克思在他的代表作里早已经说明的一些基本认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引出合乎逻辑的认识:企业管理者和现实生活中的民营经济里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他们的劳动,以及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的劳动等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最终实现的价值,是由马克思《资本论》从第一卷到第三卷完整给出的“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种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制造某种商品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另一种是指社会总劳动中依“按比例”规律分配给该商品生产部门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综合地决定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再生产整个竞争过程之中的。
  有了以上这样两层认识,再说第三层:从事劳动的人,所谓劳动者本身,是否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他的劳动是否可以创造价值的问题,并不发生牵连或冲突。我们囿于过去的思维定势,就在这里被卡住了:有的学报编辑说,资本家的劳动和工人的劳动难道是一样的劳动吗?我要反问:它们作为共性的劳动,难道是不一样的劳动吗?其共性是抽象劳动,到了具体的社会过程中,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交换价值量,这有什么不一样?现实生活中,其实不仅厂主们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股权的员工、职业经理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民,都是具有这样的所谓生产资料持有主体地位的。我们早已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的社会成员都可能持股,广大的企业员工可以参加共同持股计划,这里面不能再沿用过去简单的思维定势,认为“资本家”与“非资本家”是截然分开的,再把贬义的“资本家”的帽子,单单给民营企业的厂主这些企业家扣上。《资本论》以批判资本主义弊端聚焦而在考察资本剥削时,实际上有一种内含的假设,是资本家并无管理劳动、仅凭生产资料所有权攫取剩余价值,对于这一认识框架,对此我们有必要在还原于实际生活时延伸其逻辑而弥补其遗漏项--凡是在社会再生产流程中从事劳动(包括民营企业家的管理与决策劳动)的人,都应具有价值创造者的地位。不能认为不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一个人只要他拥有了生产资料(成为厂主或股东之一)的时候,他的劳动就不再创造价值,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
  实际生活中间,这种劳动创造价值的成败、价值量的高低,都是社会过程决定的,就是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有竞争,竞争最后决定着可分配的这些资源,最终是怎么样的一个分配结果。由此再补充一句:并非所有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存在无效劳动,以及破坏绩效、产生“负价值”的劳动--即种种失误会带来无谓的“折腾”造成损失浪费,以及还有人为的破坏活动。
  接着讲第四条,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学术逻辑应该有的严谨性,作理论联系实际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社会再生产中价值和可分配的剩余价值的来源,应该包括生产资料占有者所从事的生产实践活动,包括管理概念下的市场调查、方案设计、脑力体力付出、精神承压,风险防范与经营拍板决策等等相关因素,这类管理劳动的成功,总体而言还必定由社会过程表现为一般简单劳动的倍加。全面看待剩余价值,应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所从事的管理劳动、职业经济人所做的管理劳动,还有工人所付出的一线劳动共同创造的。
  第五点,回到前面强调的剩余价值概念,绝对不是仅仅以“剥削”可以对应的概念--资本主义早年“血汗工厂”式的剥削,已经随着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体系、工会组织及其功能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发展而得以遏制。对于可能存在的资本对劳动强势而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理论上可认为包含部分不公正因素,比如参考借鉴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基本结论,有些人会认为这里面有这样不公正的“剥削”部分。对这些需要做出更为细致、复杂、全面的分析。
  至于“食利者”(那些似乎什么事情都不做、只拿好处的收益者),直观地看有股份制下依股权规范而取得红利者,与常规商业金融条件下的利息获得者(广大社会成员中凡有存款的人通常都有利息收入)。在这个意义上讲,也并不能简单地拿一个“不劳而获”概念将红利、利息说成是剥削,这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就已经讨论过的问题。依现代经济学理论使用的语言,这些人按照“食利者”概念来说,至少有一部分是他们“用脚投票”而加入社会再生产的所谓“决策劳动”的风险回报,至于其他更复杂的因素(如本金的不同来源等的区别看待),我们还得做更多的展开分析。
  总之,对以上五层次基本认识作一简要小结,是认为在“问题导向”下,我们基于学理,即以基本原理作合乎逻辑的推演,可知经济生活中商品价值、资本的利润和可分配剩余价值的形成来源,一部分是来源于直接劳动,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包括管理劳动的间接劳动(当然,本文还没有展开讨论包括科研工作者及相关协助者他们的“科研劳动”)。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对于价值创造、经济繁荣和现代化发展的贡献不应该低估,更不应该贬义化、妖魔化。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应该合乎逻辑地延伸、扩大其理论覆盖面与解释力,进而使我们以科学精神深刻理解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更好地认识复杂劳动与管理劳动的贡献,为肯定企业家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及正本清源认识“剥削”问题,理性而全面地把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并存问题,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方面的深入研讨,在我国显然需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和二十大报告重申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更好地体现当代理论工作者、有出息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深圳特区报》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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