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价格上涨已经成为国家宏观政策关注核心,但是我们对于住宅价格形成机制并没有真正理解。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我国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解释,对相关争论进行评价,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一、 消费者竞争与生产者竞争
同所有商品一样,住宅的价格也服从最简单的供给需求关系。商品价格不是由抽象的市场确定的,而是由具体的人决定。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者或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决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力争使对方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
竞争是发生在消费者之间,还是生产者之间,取决于该商品是供大于求还求大于供:如果是供大于求,市场价格由消费者竞争决定,此时,生产者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是求大于供,市场价格通过生产者竞争决定,此时,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
在消费者竞争的市场,产品的数量有限,生产者在市场拍卖有限的商品,消费者竞相出价。定价规则是,边际上最后一个消费者为排除下一个消费人必须支付的最低价格,就是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出价低于这个价格的所有消费者,需求无法获得满足(或者说这些需求不是“有效需求”)。
在生产者竞争的市场上,市场的规模由消费者的收入或偏好所决定,产品的价格由最优的生产者和次优的生产者竞争决定。当生产是报酬递增的,市场均衡时,理论上只有一个最优的生产者,其确定的价格,应当刚好使次优生产者利润为零。如果生产是报酬递减的,就不会有新的生产者加入生产,直到边际上最后一个生产者,其价格刚好令新加入的生产者利润为零(效率较高的生产者排除效率较低的生产者)。
消费者竞争的市场上,如果产品数量一定,价格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而与生产者的效率无关。无论生产者的成本降到多低,都只会增加生产者的超额利润,而不会降低产品的价格。在生产者竞争的市场上,如果有效需求的数量一定,价格而完全取决于生产者的成本,而与消费者的收入无关。消费者的收入无论增加多少,都只能增加消费者的剩余,而不会导致价格的提高。
不同的竞争,价格变动的趋势不同。当供不应求导致的消费者竞争时,只要消费者的收入趋于上升,市场上产品的价格就会倾向于上升(比如住宅);当供大于求的生产者竞争时,只要生产者的成本下降,市场上产品的价格就会倾向于下降;当时市场从一种状态转向另一种状态时,临界点附近的价格会出现急剧的跌落(消费者竞争转为生产者竞争)或跃升(生产者竞争转为消费者竞争)。
区分消费者竞争和生产者竞争,有助于我们理解价格变化的动力——成本推动型的价格上涨/下降,只可能发生在生产者竞争的市场;短缺/过剩驱动型的价格上涨/下降,只会发生在消费者竞争的市场。研究市场价格,首先要明确产品在市场上到底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是消费者竞争,还是生产者竞争。然后才能确定是供给决定价格,还是需求决定价格。只有明确了价格驱动的机制,才可能制定出针对性的政策。
二、 投资性市场需求的定价
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的主要供求关系,是供不应求。价格是由消费者间的竞争决定的 。此时市场的价格,与开发商成本和利润无关 。价格的决定完全取决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生产者不论成本多低 ,都会按照市场的最高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这同时也意味着,无论社会怎样憎恶开发商获得的超额利润,都无法通过限制开发商的暴利而是市场价格下降。不同政策改变的只是生产者剩余的分配。
消费人负担住宅价格的能力按大小排列。住宅越少,边际上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就越高,相应的市场价格就越高;住宅越多,边际上消费者需要支付的价格就越低,相应的市场价格也就越低。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和供给的规模,决定了边际上消费者所能负担的价格。
当市场供给持续增加,消费者竞争,转为生产者竞争。价格就会出现急剧的暴跌。为了获得规模效益,成本较低,竞争力较强的开发商就会通过杀价,将效率较低的生产者赶出市场。市场上的定价权,取决于竞争力较强的生产者。生产者竞争时,消费者不决定价格但享受生产者竞争带来的消费者剩余。在生产者定价情况下,开发商的成本成为影响市场价格重要因素。政府在生产一侧政策(加/减税、补助)可以显著地影响市场的价格。
按照这个定价规则,我们就可以对目前的房地产政策做出判断。
首先,由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供不应求,竞争发生在消费者一侧。在生产一侧降低生产者的成本不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格。相应的政策,如要求政府降低地价、免除开发商的税收等降低生产者成本的做法,都不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格。第二、土地高价拍卖、直接限制商品房价格、提供自由上市的经济适用房,只能重新分配政府、开发商、业主之间的剩余,而不能改变市场的价格。
第三,限制商品房户型,只会减少产品的种类,牺牲使用者的效用,而不会对价格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由于降低了规模门槛,更多人可以参与投标,因此,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更高的均价,才能排除次有的竞争者,“房地产新政”反而导致住宅价格的上涨,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在消费者竞争的条件下,重要的不应是降低供给的成本,而应是排除虚假的需求。正确的做法是:
1) 首先,要切断投资性需求的动力——银行按揭。现在住宅市场之所以需求旺盛,很多并非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既有正的效用,又有足够预算)。由于银行提供按揭,很多收入不足以购房的消费,得以预支未来的收入(通俗地讲,就是借款炒房)。一旦未来的收益无法实现,就是转变为银行的烂账 。
2) 其次,要消除不动产的所有者获得的变相补贴。现在,许多消费者超前消费高档不动产,是因为这些不动产中隐含的补贴。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的房地产交易费用的支出是一次性的。而政府提供的服务理论则长达70年,甚至更长 。这意味着占有的物业越多,获得的补贴就越高。因此,必须对超出自身实际需要的投资性物业征税,才能校正市场上错误价格信息。
如果没有金融资本的介入,没有各种各样的暗补,消费者只能根据自己现实的收入炒房,商品房投资,本质上相当于选择不同的储蓄方式。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就如同其他投机市场(集邮、古董、珠宝)起伏一样,不会通过金融系统的放大,演变为全面性的危机。此时,市场价格的起伏,仅仅是财富在不同状态之间的转变。价格高低,更多地反映的是城市环境和服务的品质。
一般而言,生产者竞争的市场(比如汽车市场)价格趋势倾向于下降,消费者竞争的市场(比如房地产市场)价格倾向于上升。如果彻底扭转价格上涨,从根本上讲,必须将消费者竞争的市场转变为生产者竞争的市场。但这并非没有风险。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必须掌握房地产竞争从消费者竞争转向生产者竞争的拐点。因为同所有市场商品一样,越过这个供大于求的拐点,价格会发生急剧的暴跌。
如果需求依靠的是资本市场支撑的(如美国次级房贷市场),政策制定时就必须同时考虑市场上估值已经过高的资产,在价格暴跌造成市场价值缩水,可能导致资不抵债。一旦市场信用崩溃,就可能通过金融系统的放大,传染给整个经济。
三、 消费性需求的定价
现在住宅市场的真正问题是,同一种产品——住宅,却同时具有两种不同的效用——投资和居住。
对于第一种需求,市场上已经有了成熟的解决办法。肇始于1998年的房改,几乎在一夜之间形成了中历史上前所未有巨大规模的商品市场。这个市场支持了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服务水平的大幅提高。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市场上各式各样的住宅产品,为各类投资需求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可以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从来没有这样丰富多彩过,而这些都发生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
现在真正的问题是,投资需求和居住需求的市场没有分开。由于原先福利分房制度的消失,初次住宅的居民(新城市移民、大学生)的基本住需求,因投资需求推动的房价的飙升而无法获得满足。
由于市场上流动性过剩,投资性需求主导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结果是投资性需求完全压倒居住需求——高收入的投资者为了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市场上不断购进住宅,而低收入的消费者却买不起市场上的住宅。
现在的政策的做法,是试图用压低投资品市场的住宅价格,来满足居住消费带来的需求。结果不仅没有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反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成本。这就像即使五星级宾馆降价,低收入者的旅客也住不起,其结果不过是便宜了高端消费者。
那么,这基本的居住消费应当怎样提供?由谁提供?以怎样的价格提供?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要理解这类住宅的本质是什么,谁能从这类住宅的提供中获益,以怎样的途径获益。
四、 住宅价格决定要素的价格
让我们把视野从房地产市场展开,延伸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从本质上来讲,国家和各类地方政府,都可以被看作不同类型的已“经营空间”为目标的“企业”。将自己的空间出售给潜在的消费者有不同的途径。在劳动力要素无法在不同边界内自由移动的情况下,政府间的竞争是通过属地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间接展开的。出口的产品越多,获得利益越多,城市竞争力越强。
由于大多数产品在市场上都是生产者竞争,因此,产品的市场价格是由供给一侧生产者的效率决定的。同消费者竞争定价不同的是,生产者的成本在全球化的竞争中扮演着关键性的作用——谁能把价格压到最低,谁就能占领最大的市场,谁就能获得最多的就业。在生产者的成本(资本、土地和劳动力)中,资本的流动性最大,哪儿能够提供最低成本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本就会流动到哪里,生产就会在那里发生。因此,资本首要目标,便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服务最好、成本最低的区位。
如果将资本(或者其所有者企业家)看作城市的“消费者”,城市政府就相当于城市服务的生产者。由于城市的供给大于需求,城市政府之间就必须相互竞争,看谁的基础设施更好,税收更低,服务更全面,以吸引资本流向自己所在的城市。除极少数特殊区位外,城市政府服务市场上的竞争是典型的生产者竞争。城市政府给自己的定价(税收、地价、劳动力的价格),在竞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制造从无到有,横扫全球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竞争力,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超低的要素(土地、劳动力)价格。随着国际贸易顺差的扩大,土地价格的飙升,过剩的流动性和国际上反倾销压力的增大,使得退税、低价土地等传统的竞争手段难以为继。特别是土地价格的飙升,直接或间接导致所有生产者的成本上升。
沿海经济中,高流动性的加工贸易所占比重极大。猝然失去竞争优势后,大量企业将会快速退潮,其速度可能会比当初流入更快!外向性的特点,使这些企业不会转移到成本较低的内地,而是转移到靠近沿海的低成本地区,如越南。而一旦这些企业在越南、印度和东南亚扎根,中国在上次金融危机中建立起来的区域竞争优势就会迅速逆转。大规模就业的流失,将会给中国的转型经济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如何在中国城市化完成并形成自己核心竞争力之前,长期保持“中国制造”的成本优势,对宏观经济来讲,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在这个背景下,住宅的价格问题,对于国家的经济来讲,就具有了全然不同的意义。如果不能及时把房地产价格飙升带来的社会财富,及时转换为新的城市优势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中国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竞争力就会迅速丧失。
在国家竞争的框架里,劳动力同资本和土地一起,是所有企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原料”。谁能够控制“原料”的价格,谁就能压低企业的成本从而控制产品的价格。如果能够维持高素质、低成本的劳动力价格,资本就会被锁定的中国的沿海地区,而不会给竞争对手(越南、印度、印尼)可乘之机。
低劳动力价格的前提,是低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在基本解决了衣、食、行的需求后,“住”就是劳动力再生产中最大的成本。压低了“住”的成本,也就控制了劳动力的价格。压低劳动力成本,相当于对企业进行补贴。不同的是,以前的“中国制造”的竞争力是通过“补企业”(出口退税、低地价)来获得,现在则是通过“补工人”来获得。
低成本的住宅,还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的流动性。虽然激进的左派经济学家,以劳动力流动性丧失,会影响劳动力同资本谈判时的定价权而反对“居者有其屋”,但他们却没有看到,由于过大流动性,资本不愿意投资劳动力的培训造成劳动力资本积累速度的降低。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已被证明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特别重要的是,较少流动性的劳动力,可以消除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使劳动力同社会形成相互制约的重复博弈,便于各种社会福利的提供。“有恒产者有恒心”。劳动力稳定有利于建立社会的信用,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氛围,避免转型经济所特有的利益冲突。
中国历史表明,居无定所的“流民”往往会对社会财富的积累,造成毁灭性的破坏。现在,中国存在着大量游走在城乡之间的“半农民”。一代人之后,这些丧失农业技能的劳动力,无法再次回到农村,土地作为“最后的社保”的功能就会消失。如果届时这些“流民”仍无法在城市里合法永久定居下来,将会形成大规模的城市贫民阶级。从而为激烈的社会冲突买下长期的隐患。为控制城市秩序投入的成本转嫁到企业,势必会影响所有在地企业的竞争力。
正是由于居住消费在国家经济里与投资消费有完全不同的功能,这就要求两种消费需要不同的提供方式和提供主体。在投资需求市场上,政府通过出售土地,为自己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获得回报,投资者支付的价格越高,政府的收益就越高,提供的服务就越好;在初次居住消费市场上,政府通过地价供给住宅,压低劳动力价格,吸引资本,降低成本,参与区域乃至国际竞争。
显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定价行为。由于降低劳动要素的价格,获利的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政府通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获得投资和税收的途径间接获益),因此,为劳动力提供低成本住宅的主体应当是政府。
五、 大众住宅的提供
对于大众住宅,首先应当明确,全体公民只要在城市里有稳定的工作,农村没有宅基地,都有资格以成本价格获得一套保障性住宅 。
那么低成本大众住宅应当如何提供?一个首要的原则,就是必须和投资性的需求分开。如果两者不能分开,低成本住宅就会成为投资者套利的渠道(如同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完全由政府负担住房的责任,相当于退回到以前福利分房的年代,其结果一定会导致长期的供给短缺。国务院最新的建设廉租房的政策,比原来要求开发商改变户型来满初次置业需求的办法进步了很多。这一政策把市场和政府分开,“市场归市场,保障归保障”。但由于“只租不售”,使得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缺口。
同样的住宅,产权束组成不同,面对的需求不同。区分两种住宅产品的关键,不在于建筑外观、户型大小、房价高低,而是产权结构,使住宅的获得方式、使用方式及处置方式。
保障性住宅同投资需求区别的最好方式,就是不能立即上市流通——“出租”。不能交易,投资品在市场上就没有价值。保障房的目标是降低劳动力成本。对于初次进城的劳动力(农民工、大学生),即使是成本价,一次性支付仍然是十分困难,而“出租”则可以大幅度降低门槛。
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出租,就同目前各城市普遍存在的“城中村”功能没有太大差别。因为,“出租”解决了他们的居留问题 ,却没有解决他们的置业问题。由于这些保障性住宅是以成本价提供的。在成本价与市场价之间有一个巨大的差额。如果不能出售,这个差额就无法实现。巨大的社会财富就会由于制度原因而“耗散”(类似房改前的住宅)。住宅一定要能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实现其价值。
到底是应该“出租”还是“出售”?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答案是“先租后售”。
“先租”可以保障房市场可以同商品房市场分开,使消费需求同投资需求分开,同时大幅度降低消费者获得住宅的门槛(等于把一座高楼分解为无数的台阶);“后售”使的住宅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如果以最初的成本价出售,等于将土地升值的溢价无偿送给城市的新居民。这一大笔财富足以使个人的信用的得以迅速建立 。由于租金可以抵偿最终的房价,个人积累的效率大大提高 。
特别重要的是,“后售”使得金融资本可以大规模介入,这对减少巨额流动性,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为前面已经建议,要严控金融资本进入投资性房地产(借钱炒房),这必将导致银行大笔过剩的资金(目前存差超过11万亿)缺少合适的投资渠道。而保障房对资金的巨额需求,恰可以满足银行的需要。由于抵押品不是以市场价计算,而是以成本价计算,今后又能在市场上出售,因此,几乎不存在“超估”的风险。对银行来讲,这一笔大规模、长期贷款,必定会成为其优良的资产。将极大地提高银行的信用评级,避免银行的在投资品市场的高风险。
由于可以借助资本市场资金,同“只租不售”模式相比,这一模式不需要依靠财政性的投资,不会积压大量资金,因而建设的规模可以远比福利性的廉租房大的多 。
这一模式还有助于扩大内需。“先租”可以将住宅需求,占用的个人消费的比重减少到最小,使得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不会导致其他市场需求的萎缩;“后售”等于一夜之间获得一大笔资产(成本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个人社会信用和消费能力会大大增加(如同上一次房改带动了中国经济连续近十年的高速增长)。由于农民工不必将收入寄回老家投资积累效率极低的不动产,而是在城市永久定居,内部需求会由于人口的集聚迅速扩大。
更重要的是,“后售”可以使所有城市居民,在经济增长的初期,间接拥有了增值最快的生产要素——土地。从而有可能在尽可能广大的人群中,分享土地升值带来的“溢价”。这就为从根本减少了“有产”和“无产”状态可能导致的分配差异,为和谐、公平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基本前提。
六、 结论
住宅的价格问题研究,第一,必须选择正确的研究工具;第二,必须区分住宅的功用。选择正确的研究工具,就是要分清市场的价格是消费者竞争决定的,还是生产者竞争决定的;区分住宅的功用,就是要分清住宅在经济中的角色——是满足投资需求的产品,还是参与竞争的生产要素。
对于投资品市场,关键是要减少无形的补贴(缺少物业费)和透支的需求(通过借贷)对市场信号的扭曲。只要没有价格扭曲,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价格反映的就是城市的服务水平,不仅没必要去“抑制”,反而是越高越好;对于生产要素市场,住宅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价格越低,劳动力的要素价格就越有竞争力,因此是越低越好(这就要求尽可能低的征地拆迁成本)。
住宅的投资需求和居住需求,在经济增长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因此,不能用打击一种需求,来满足另一种需求;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对所有住宅价格一律打压;更不能将降低房价,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抽象地谈论房价高低,没有任何意义。重要的是什么样的住宅价格高,什么样的住宅价格低。当人们想要购买住宅的时候,希望物业的价格低;当人们已经拥有住宅时,希望物业的价格高。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对同一种物品——住宅,有着不同的需求。
对于投资品市场,首要的目标应当是防止金融制度和税收制度引发的投资泡沫;对于居住消费需求,首要的是降低获得基本保障的门槛。高投资品价格和低生产要素价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增强城市的总体福利(个人消费和财富增长)和竞争力(高水准的服务和低要素价格)。
对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经济,好的住宅政策,还必须能形成一个正规的路径,通过住宅从消费品转化为资本品,为广大的居民不断积累起自己的财富,将原来一无所有的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转变为城市的“有产”者,并最终完成国家的现代化。
这就是住宅价格问题的本质。
参考文献
1. 刘福垣:《社会保障注意宣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10
2. 赵燕菁:“化解社会失衡的住房政策”《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36期
3. 赵燕菁:“基于科斯定理的价格理论修正”《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